使用这个例子:一个人有一个不可扣除的 PPOR,比如说,30 万美元的 Pamp;I 贷款 他们从他们的 PPOR 股权中额外借了 10 万美元作为新的、单独的 IO 投资贷款,将其投资于股票管理基金,宣布股息等作为收入,并要求新的贷款利息每年抵扣所得税) 然后使用 14 万美元偿还他们不可扣除的 Pamp;I PPOR 贷款,留下 10 万美元的投资贷款 10 万美元贷款的目的是投资,但投资不再“存在”,而且没有收入 Q: 现有的 100,000 美元投资贷款利息在未来几年是否仍可抵税,还是必须先用 100,000 美元偿还 100,000 美元的投资贷款,然后只用剩余的 40,000 美元偿还PPOR贷款(或做任何他们喜欢的事情)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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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不一定要先还清额外的贷款,但无论如何,利息不能扣除,因为没有收入 100k变成不可扣除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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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投资(如股票)贬值出售,投资贷款只能部分偿还,那投资贷款剩余部分的利息还能抵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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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资产被出售,您无权获得与该资产相关的任何扣除 Ma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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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因为没有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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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印象是只要你使用所有出售收益来偿还相关的投资债务,那么任何未偿还金额的利息仍然可以扣除 我记得读过一个出现这种情况的案例,可能是一对年长的夫妇,丈夫去世并留下了商业债务,特里可能有比我还美好的记忆相信你需要全力以赴继续偿还优秀金额而不是您的不可扣除债务,否则 ATO 将适用反避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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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相信您在互联网上阅读的所有内容 阅读“http:wwwbantacscomaubookletsKeeping_Your_Interest_Tax_Deductiblepdf”; - 尤其是“在业务或投资出售后继续对贷款索取利息”部分;然后和合格的专业人士交谈布朗和琼斯的案子与斯蒂尔案的情况类似,在一定程度上,利息是在相关应税收入的派生年份之后的一年产生的(参见斯蒂尔案的“之前”):在布朗案中,纳税人合伙人借来收购熟食店 经过数年的交易后,业务以亏损方式出售 出售所得款项已转入银行,但不足以完全清偿债务;在琼斯,纳税人和她的丈夫一起借钱为卡车运输和设备租赁业务提供资金 在她丈夫去世后,琼斯夫人出售了该企业的资产,但与布朗一家一样,收益(加上手头的其他金额) ) 不够,她无法全额偿还贷款 随后,琼斯夫人为贷款再融资,因为她能够通过替代贷款人获得较低的利率 44 在布朗和琼斯两案中,有关利息是在相关的创收活动已经停止,借入的资金(或代表这些资金的资产,包括商誉)已经损失给纳税人(如果不是这样,则通常通过审查借入资金在该期间的使用情况来确定可扣除性在此期间产生利息 - 见第 6 和 7) 段即便如此,法院在这两种情况下都没有困难地认定贷款产生的利息持续45 布朗和琼斯因此证明,即使这些活动现已停止,所有借贷资金(或资产代表这些资金)丢失 虽然这些案件涉及经营业务的纳税人,但我们认为没有理由不将相同的原则应用于不构成业务的创收活动,例如被动投资。到是琼斯的案子 有兴趣听听特里和保罗对此案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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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的笔记中:T 的业务停止后产生的某些利息的扣除v 布朗 99 ATC 4600; (1999) 43 ATR 1 T v Jones 2002 ATC 4135 的业务停止后产生的某些利息的扣除; (2002) 49 ATR 188 所得税:扣除相关收入活动开始前或停止后产生的利息 TR 2003D8 http:lawatogovauatolawviewhtmdocidDTRTR2003D8NATATO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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