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请问有没有会计师可以回答这个问题!我拥有两处房产,都只在我的名下 我购买了房产 1 并且从未住过,它在结算时租给了租户 我然后在一年后购买了房产 2 我立即搬到了结算时的房产 2 并作为我的住所PPOR,直到我在短短一年后搬出,当时它是(并且仍然是)租给租户的) 她拥有一个仅属于她名下的房产(我们称之为房产 3) 她在定居后立即搬进了该房产,并继续作为她的 PPOR 居住了一年多,直到我们搬进我们目前的非所有住宅 我的理解来自查看并试图解释 ATO 网站,鉴于我们尚未购买后续房产,并且仍在 6 年规则内结算 T因此,从今天开始,如果我们要出售房产 2 和或房产 3,它们都将免资本利得税,因为它们仍然被分别指定为我们的 PPOR(但我显然必须为出售支付资本利得税财产 1) 我们明年结婚 假设我们的情况在财产收购方面没有改变,即使我们结婚并继续住在我们俩都不拥有的出租物业中,上述逻辑希望仍然适用 我们计划搬家在不久的将来进入房产 1,比如说 2012 年 12 月 我们打算继续居住在房产 1 直到我们出售房产 1 和 3 以便购买另一个 PPOR 居住。购买新的 PPOR 需要同时出售两处房产 因此,我们可能会先出售房产 3 在这种情况下,然后在 2012 年 12 月至我们出售房产 1 时,房产 1 将完全免除资本对 2012 年 12 月至我们出售(搬出)期间发生的任何增值征税 但是,物业 1 的资本利得税将针对结算日期之间的资本收益(因为它是出租的,从未居住过)和2012 年 12 月(当我们搬进来时)请记住,出于此查询的目的,我们无意在任何阶段出售财产 2 下一部分是我不确定的部分 记住上述所有情况,在房产销售条款 3 我从资本利得税的角度预计有两种可能的结果只要在结算后的 6 年内出售,仍然可以免税资本利得税或 2 当我们结婚并居住在财产 1 中时,税务部门会自动将其视为财产的共同利益出于税收目的,我们都将被迫提名财产 1 作为我们的共同 PPOR,即使该财产仅在我的名下。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要在 2012 年 12 月之后的任何时间出售财产 3,我的合伙人必须为 2012 年 12 月至财产 3 的销售日期之间发生的任何资本收益缴纳资本利得税 我在这里是否走在正确的轨道上 感谢您可以给予的任何启发 干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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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通常只能得到一个主要住所 CGT 豁免 s118170 ITAA 1997 没有一个每个配偶在 s9951 中定义 http:wwwaustliieduauauaulegiscthconsol_actitaa1997240s9951html#spouse qu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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