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正在寻求一些关于我们应该申请 PPOR 豁免的房产的建议 我们在布里斯班(House Outer Suburbs)有一处房产,目前被声明为我们的 PPOR,但由于搬迁到墨尔本目前是 IP我们在这处房产中住了一年 (200607) 以符合 FHOG 的资格 我们正在墨尔本这里购买一处房产,我们打算在此居住,并且在某个时候也可能成为 IP 该房产是公寓,位于北墨尔本住在其中原因是我们无意搬回布里斯班或出售,但如果出现需要出售其中一处房产的情况,布里斯班房产将e 要出售的那个我的逻辑是否正确,因为我们没有将墨尔本房产作为我们的 PPOR,只要我们在成为 IP 的六年内出售布里斯班房产,它就不会受到 CGT 的约束 什么会如果我们不提名墨尔本房产为我们的 PPOR 对我们有何影响 以后能否提名为我们的 PPOR 人们对此作为后备策略有何看法 我们仍处于积累阶段并认为如果需要,明智的做法是制定退出策略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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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参考,关于土地税,北墨尔本房产的价值如下:NAV $21,250 场地价值 $134,000 资本增值 $425,000 了解维多利亚州的土地税无需为持有 lt; 250,000 美元,因此假设按资产净值或场地价值计算,我们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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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周参加了由 ATO 举办的关于投资房产税影响等的研讨会 他们建议:1 您可以提名您喜欢的任何房产作为出售时将您的 PPOR 提交给 ATO 用于 CGT 您可以选择最有效的房产来减少您的 CGT(只要您遵守有关 PPOR 的规则 - 6 年规则等) 2 您可以提名任何房产您喜欢作为您每年向 OSR(您所在州)提交土地税的 PPOR 向 OSR 提名的 PPOR 不必与您向 ATO 提名为您的 PPOR 的财产相同,因为它们是两件不同的事情由 2 个不同的立法制度所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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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很有趣,我认为你必须提名 PPOR 作为你实际居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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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要缴纳土地税-那么就为了这个目的每年向 OSR 注册 PPOR - 那么是的 - 它是您居住的地方(我认为是在 12 月 31 日())但是,如果您正在出售您拥有并在多年来不同时间居住过的众多房产之一,那么出于 CGT 目的,您可以提名一个作为您的 PPOR (只要它符合 ATO 规则 - 即您住在其中,然后您将其出租 5 年,然后您搬回其中 6 个月,然后您将其再出租 2 年等等等等可以为 CGT 目的为您的 PPOR 提名,即使出于 OSR 的目的,您多年来可能已经提名了不同的房产作为您的 PP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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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将 Bris 作为您的 PPOR,那么您的成本基于墨尔本,而它您为墨尔本支付的利息、保险、费率和维护费用可以增加非 ibcome 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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