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最近我收到了一些关于非居民要求退还 GST 的信息,即他们在海外以非居民身份为税收目的支付维修费、可再生能源费用、法律费用等等等。显然 ATO 对允许在此期间非居民的人追回可追溯到 2000 年首次引入的 GST 的地方 该裁决已延长至 2005 年 6 月 30 日 但是根据该文章,此后立法已提交给澳大利亚议会纠正这个窗口 有没有人听说过或正在使用这项裁决来要求退还他们的 GST 作为非税务居民,这似乎是有道理的,因为我不向我的操作系统客户收取 GST 当我在海外时,我是还可以在访问澳大利亚时要求退还为商品支付的任何 GST,所以我不明白为什么我的财产应该被区别对待现在问题来了 - 我在我的税收中将这个 GST 作为冲销 如果要求退还消费税,然后我必须回去修改我的消费税扣除欢呼,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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