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认为这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我确信之前已经提出过,但我无法找到明确的建议问题是:ATO 是否要求个人有理由(除了经济收益)出租他们的 PPOR 以便在其他地方出租,并使用六年规则将该财产的 CGT 维持长达 6 年,同时将该 PPOR 视为“投资财产”(从而可以注销利息、折旧等等)在临时的上下文是这样的:我的朋友拥有自己的房子这是一个不错的财产,但有巨额债务对他来说钱有点紧,所以我建议一个选择是他可以把它租出去(他每周能得到 600 美元的租金)然后搬到其他地方以每周 400 美元的价格租用一处房产 我解释说他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节省相当多的现金,从而减少财务压力……他每周可以节省:200 美元,因为只需为他选择居住的地方支付 400 美元的租金,同时 r从他的潜在租户那里收取 600 美元的租金 他还可以节省大量税款,因为他拥有和出租的地方将被视为投资物业,因此他可以注销收入(租金)和支出之间的差额(利息偿还、折旧、公司费用、费率、水服务费、房东保险等)我之前已经问过我的会计师这个问题,他似乎认为除了财务优势之外,还有其他原因 我查看了 ATO 网站它指出 • 从您的主要住所搬家可能是出于以下原因: o 接受州际或海外的新工作 o 长期与生病的亲戚住在一起,或 o 延长假期 有谁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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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有一段时间没有从事税务工作了,但我不记得立法说明了搬出的原因 这主要是为警察和教师设立的让步,他们被给予远程职位 我相信做一个任何纯粹出于税收目的的事情确实会与第 4A 部分(我认为)反避税条款产生可能的问题,但从它的声音来看,这是一个财务决定,而不是出于税收动机的举动 总之,获得一些适当的建议,但我没有看看他为什么按照你的建议去做会有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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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118-145 ITAA 1997 http:wwwaustliieduauaauulegiscthconsol_actitaa1997240s1181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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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这个特里 - 当我读到它时,相关部分在下面第 2 节为产生应课税收入”;所以换句话说我对我朋友的建议是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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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关于行为的目的
太好了,没有理由不继续谢谢特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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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你需要有正当的理由才能从现有的 PPOR 中搬出,并将其变成 IPwat 关于家庭更换尺寸之类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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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阅读上面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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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里,我已阅读链接你提供了但没有意义因此被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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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在 6 年的规则中上过法庭,在这里看到我的线程 http:somersoftcomforumsshowthreadphpt87831 我从来没有被要求给出一个理由或质疑我的动机是什么只是要求证明我搬进去了,证明我在那里呆了 6 个月,证明我没有另一个 PPOR 剩余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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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夫,谢谢,读得很好,我不知道甚至有人需要这个动机才能搬出他们的 PPOR 并租用它但是这个线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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