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情况有点不寻常,我在法案中找不到明确的答案,所以希望得到一些建议!我去年年底购买了一个待租的房产 租户的合同到 2012 年 6 月 我打算在租约结束时搬进该房产 租户表示他们想提早离开(4 月 5 日) 总理建议我大约一周前,我说现在还为时过早,因为我已经在 6 月之前做了其他生活安排,但我认为我会很好,并建议改为 4 月底 - 租户说不,他们仍然想在 5 日离开4 月的我通常知道如果是租约中断,租户会支付广告费等并租金,直到找到新租户但因为我是要搬进来的人,所以我不确定我的立场以及他们要承担什么责任我认为新租户在大约 10 周的任期内没有什么意义我决定将此事提交给 vcat,因为我相信我有权获得一些补偿(我已经做出了其他生活安排并有费用等) PM 似乎认为我只会得到 t从这个(4 月 5 日到 4 月 27 日(我提出的日期)租用两周关于维多利亚州的情况,但在新南威尔士州,租约现在规定了租约中断(不再是广告+直到找到租户)如果没有规定租约中断,那么他们有责任承担租金,直到新租户搬入(即使是您,但您的“新租户”最方便的时间是六月 指示代理您不再需要该物业,他们将宣传出租该物业(按当前金额 amp;对于租赁期的余额等),可惜他们找不到适合您要求的租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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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最好尝试与租户协商一些尽管有上述帖子,VCAT会在租约结束之前不要给你租金 作为房东,你有责任尽量减少租户的经济困难 我不是说这是公平的,但它就是这样搬出通知,但说明您想搬进来,或者租户(甚至口头上)知道您打算在 6 月入住该物业 如果是,我很抱歉,但您将无法站立 如果不是,那么您可能会有更多的回旋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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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 ACT 规定你必须做的事情 阅读广告,直到租户租约结束一份合同 让他们坚持下去 可能发生的最坏情况你在 VCAT 上输了 PM 总是拿 p最小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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