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标黄金海岸,2016年5月买的房,房子是我先生的名字,他是澳洲公民,但是他一直住在中国,不过一直在澳洲交税,每年都在澳洲报税交税的。
房子买下后就是我和女儿一直在住,我是澳洲PR,我女儿是澳洲公民。我也每年在澳洲报税交税的。
现在我们准备把这个房子卖了。中介发了个邮件说从2017年7月1日开始税务局要求房价超过75万要和ATO去申请“ Foreign resident capital gains withholding clearance certificate application"。
我记得以前一直说只要是澳洲人,买的自住房,卖掉的时候是不需要交什么资本税的,现在这个不知道是什么意思?那个申请表格上也没有啥自住的问题,就问房主居住信息和交税情况。那这样是不是就不能当自住房处理了?可是这个房子一直是我们在住着,没有对外出租过的呀,也需要交资本税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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