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您拥有家庭信托后起草遗嘱时,应该(并且可以)在遗嘱中明确传递信托角色 - 指定人 我想这将是最重要的传递 - 个人受托人 或者(可能是新的)任命人只是任命了另一位 - 受托公司的董事 我认为这将由(可能是新的)股东任命 - 主要受益人 如果您打算将一切都交给您的配偶,他已经被指定为主要受益人,是否有必要命名其他任何人(同时考虑到你们俩可能同时死亡)OTOH,如果您是唯一的主要受益人,您是否必须命名其他人才能使信托保持合法如果这些人没有明确命名,他们在原人去世后接任这些角色 我想我在某处看到遗嘱执行人将成为任命人,但如果遗嘱明确命名为 n新任命者感谢 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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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 GP,您提出的有趣问题 我也很想看看其他人怎么说但是,当我们让律师起草遗嘱时,我们被告知家庭信托只是像任何其他相关资产一样构成遗产的一部分,因此没有必要提及家庭信托在遗嘱中 但是,您应该确保执行人知道家族信托的存在 律师通常有所谓的“Drop Dead”;文件应该包含家庭资产的最新列表,我将更新我们的“Drop Dead”;文件包括我们的资产、重要文件及其位置的摘要也许我更加关注这一点,因为我昨晚喝得太多,感觉今天我的脚踩在坟墓里我必须承认我从来没有感到舒服这个建议并一直意味着就这个问题获得第二意见干杯 - 戈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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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戴尔斯的书,现在正在阅读我认为任命者是主要的,因为他们拥有所有权力,并控制一切 只有他们可以更换受托人或董事 所以您的遗嘱需要说明新任命人将是谁 否则执行人将成为任命人 在订立遗嘱时,如果您是任命人,您应该通知律师,或受托公司的董事和股东 如果您的妻子也去世了,如果他们是信托的受益人,您不需要指定其他任何人,因为信托可以分配给他们中的任何一个,尽管如果您想分配设定的百分比,或者规格特定的项目,我想你必须这样做所以,我猜任命人是关键,他们可以任命新的董事,让信托运行和分配,或者他们可以按照你的指示结束它,干杯< BR>评论
大猪猪,我只是在想,如果一个人对整个遗产有持久授权,并且该产权是以执行人名义根据《土地产权法》登记的,那么他或她是否拥有完全控制权万事如意,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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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这个帖子里写的几乎所有东西都是不正确的过度控制 这是由契约中记录的信托规则决定的 您在遗嘱中所写的内容没有任何效力 但是,在某些信托契约中,委托人的角色可以通过遗嘱传递,或者您的遗嘱执行人将成为下一个委托人- 出于显而易见的原因,这不是一个好主意ons 还要考虑你如何传递对受托公司的控制权——如果你拥有这些股份,这些将通过你的遗嘱法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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