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想知道是否有人可以在新南威尔士州土地税上给我一些帮助 我和丈夫共同拥有我们在悉尼居住的房子 我在新南威尔士州也有一个投资房产,以我的名义,我每年为此缴纳土地税20112012年,我们休了一年的假去旅游,住在大篷车里,在悉尼租了房子,所以它承担了2012年的土地税我们宣布了这一点,并收到并支付了OSR的联合账单悉尼房产 535330 美元(当年土地价值 724333 美元) 同年,我还为投资房产(土地价值 796000 美元)单独支付了 6500 美元的土地税 今天(2014 年 3 月)我收到了对个人土地税的重新评估2012 年,说我现在必须额外支付 340540 美元,因为他们已经将两个账户联系在一起了仅仅因为有我们的联名住宅 如果只是我丈夫的名字,最初的评估将适用 我有点不知所措,因为我们一直向 OSR 申报我们所有的资产,并支付我们的账单时间 这似乎不公平(尽管我确实意识到公平和税收之间几乎没有关系!)除了卖掉和搬到新西兰之外,有没有人有任何建议非常感谢林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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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论坛,因为这个问题经常被问到这里有一个例子 - 见帖子#8 gt; lin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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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法律,他们的方式是 OSR 没有制定法律,只是将它们与关税和土地税相关联 我有一个客户被抓住了,他能够获得兴趣免费分期付款计划还要考虑税收减免方面您只能就债务相关的年份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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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门槛的应用很复杂,但在其他方面非常简单所有土地税个人所有者和固定单位信托基金将始终返回给个人,每个人都从其上级实体(即联合、信托等)支付的价值和税款中分得一部分。这个过程被称为主要评估和次要评估评估 例外情况是:直接征税且没有二次评估的特殊信托、公司和 SMSF 因此,一个人以自己的名义拥有价值 40 万美元的财产和价值 40 万美元的共同财产的 50% 份额一个拥有 40 万美元土地的固定信托会找到由于土地价值低于阈值,因此所有主要评估均为 NIL 但是个人将被征税 $400K+ $200K + $400K $100 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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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新南威尔士州有一项特殊的免税政策,允许居住由一个纳税人拥有,在某些情况下成为共同资产(丈夫妻子) 问题是您只能在其居住时获得豁免,因此无论如何土地税都是免征的,但是当用途即将改变时,它会起作用!也许如果你知道这一点,你可能在离开之前进行了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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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特里,你的意思是我需要尝试为额外的应付款项(即 340540 美元)减税2012财政年度,不是现在这个财政年度作为我们那年旅行时唯一的收入实际上只是两处房产的租金,我认为无论如何我们都不会交很多税谢谢林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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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咨询保罗,我再也不会去度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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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 - 记住时间限制也适用于修改 如果收入低零,那么亏损也可以结转但 2012 年需要修改才能获得如果超过时间限制并且没有要求扣除,它仍然是 CGT 调整以减少未来的 CG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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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土地税与 2012 年有关,您只能在其中要求纳税申报表2012 年,即使你在 2014 年支付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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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想以这种观点接受 ATO 并非所有州都使用 12 月 31 日作为 ta xing date either 因此,6 月 30 日可能对这种方法有问题 还有一些纳税人受到土地间接利益(即信托)的影响,他们甚至可能不是受托人董事 - 他们如何确定责任 ATO 不允许理事会未支付的税率在发生时扣除,并且可以自我评估估计土地税观点假设土地所有者可以评估和确定价值如果他们认为我是一个脾气暴躁或公平的其他税务专业人士的观点,他们会感兴趣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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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土地税的人很少——为什么土地税与其他费用不同 至于上述,在新南威尔士州,受托人是连带责任的 我现在在一个单位的 2 位受托人之间发生了争执新南威尔士州的信托(未固定),其中 1 名受托人拒绝付款,到目前为止,信托是由一家大型前 4 名会计机构设立的公司,这是一个可怕的烂摊子 在昆士兰州,单位持有人可能要为受托人不支付的土地税负责——这对于没有资产的公司受托人来说可能是一种风险 想象一下在破产或结婚时会发生什么< BR>评论
我对信托的税收债务有疑问,ATO 对一个受托人而不是另一个受托人大肆攻击如果有公司受托人,问题会有所不同,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使用人类受托人,否则我现在不会在没有公司受托人的情况下建立信托或 SMS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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