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记得很久以前使用 LOC 支付利息、所有道具费用等是可以的,同时所有租金都可以抵消 PPoR 我假设这不再被允许,但有人可以确认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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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NTACS 有一篇关于它的文章 http:wwwbantacscomaucapitalising-interest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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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非常不稳定 有些人这样做并有私人裁决使其发挥作用,对于其他人则被视为避税ATO 严厉打击了他们 一位客户试图这样做并聘请了 BANTACS 他们被告知这一切都很好,他们将获得私人裁决,因此客户在此基础上继续进行私人裁决被拒绝,他们拒绝了罚款,不得不重组他们的所有贷款 最后他们得到的税收减免比他们没有试图如此激进作为经纪人我们不能就税收问题提供建议(显然),但我会坚持客户这样做至少在开始之前获得适当的建议适当的税务建议我建议他们“正常”地构建事物,然后在适当的建议和裁决到位时重新构建一切如果客户确实继续,我建议你写下你正在建立的结构和让他们承认这一点 不要在您的信用许可之外包含任何建议,写下来以确认客户给您的指示 您基本上需要覆盖您的背部,以防棕色的东西击中粉丝
评论< BR>是的,这是允许的,但你是否可以在 LOC 上主张权益是一个不同的问题,这仍然是可能的,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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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情况都不同,请注意第 IVA 部分 http:lawatogovauatolawviewhtmdocidquot ;DXTTD2011D8NATATO00001qu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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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意特里的观点,但现实情况是,LOC 并不是一棵永无止境的金钱树。有一些策略可以最大化免赔额不是计划例如:通过抵消将租金记入您的 PPOR 并最大化 IP 贷款将无法通过第 IVA 部分的测试并构成一个计划 这可能是一项拆分贷款工具,并被众多裁决所禁止等 甚至一些银行也试图鞭打相同的产品但这并没有这并不意味着您可以通过支付一些租金支出来增加 IP 贷款 恶作剧在第二个环节 向 PPOR 贷记租金 这也不是问题 但是当贷方或您创建一个集合设施时,就会增加对 PPOR 的限制IP实际上来自PPOR中不断增长的股权在您的示例中,如果银行提供考虑两种财产价值的集合贷款,那么它可能被视为拆分贷款计划(即总贷款在免赔额和PPOR之间拆分)您的计划人为地创建税收优惠 您冒着可能需要进行利息分摊的风险,如果您不这样做,ATO 的回应就是拒绝 100% 的所有利息扣除 哎 见过很多次 代价高昂也要战斗一旦它看起来像一个计划,闻起来像一个计划,你很难说服任何人这不是一个计划你有举证责任在没有私人裁决的情况下我不会动你的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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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回复,非常感谢大家,我真的很感激特里 - 你能解释一个例子 - 你可能会声称 LOC 为免赔额的情况彼得 - 绝对 它可以是在框外思考与创造性想法之间的一条细线,并且完全搞砸了每个人,包括我自己!因此,这篇文章 - 我不是会计师,但事情的税收方面是如此相关且如此重要,因此正确!保罗 - 你能向我解释一下“联合设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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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例子可能是当遭受现金流问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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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设施是我对你或其他人创造的贷款设施的话将所有土地用作担保,贷方允许根据所有财产的价值设定限额 您提取资金用于一个或其他目的 St George 有一个称为“投资组合”的工具;一旦其他贷方尝试了其他产品,ATO 将其称为拆分贷款,您可以搜索该表达 STG 试图以原始帖子中要求的方式鞭打它 ATO 的观点是,意图将所有财产用作贷款担保,然后将贷款偿还视为PPOR(仅限)并且允许的免赔额资本化是第 IVA 部分所涵盖的计划 不允许 100% 的利息可能是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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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所以我假设这个“联合设施”是否没有区别贷款是完全独立的,不同的贷方,并且没有以任何方式加入 这是问题所在的计划 所以诀窍是有一个合理的理由来建立一个不以任何方式关注税收的结构 除此以外还有其他原因吗?现金流 我正在想一个很好的理由我唯一能想到的就是可用的现金——但我很难想出一个值得持有现金的理由 吃了任何其他方法来修复我还不知道的不良结构 知识产权的典型情况全额还清,但 PPOR 被抵押 PPOR 可能在未来成为 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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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 - 是的,如果结果是税收优惠,那么它可能会失败这就是最初寻求的职位不是它替代配偶再融资TIC % 的变化等一些国家说它可以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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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作配偶可能有现金流问题,并且此人的贷款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能够合法资本化 Th 也可以为产假或陪产假工作正如保罗提到的配偶出售保罗和我只是为客户共同完成了一个(不,我们没有结婚)最后考虑是否值得出售投资物业并巩固财务,偿还不可扣除的债务(或抵消) 并购买新的赌注er从一开始就表现出结构合理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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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但我在这里有点困惑如果利息是通过收入来源(无论是租金还是就业收入)支付的,一个人不会可以随心所欲地处理他们想要的租金收入(包括将其放在抵消的 PPR 帐户中或将其花在酒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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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L 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观点它从哪里支付并不重要,银行或使用 1997 年所得税评估法明确规定,如果利息必然是在赚取应税收入时产生的,其可扣除权利 问题是额外扣除是否会产生额外收入相同的税法并否认部分或全部利息如果很难解决 ATO 否认 100% 你必须将这一点作为反对意见然后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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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利息不是从一个收入来源但借来的是人为的方案增加扣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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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分我同意 这部分属于PartIVA 但是下面的例子呢 利息成本没有资本化,没有额外的钱借等等 我在这里错过了什么对不起,我是仍然很困惑 你能解释一下在以下情况下会发生什么: 个人购买房产 购买价格为 200,000 美元 利率为 5%,仅支付利息 每年的利息成本为 10,000 美元 该房产以每周 500 美元的价格出租,因此每人 26,000 美元年 假设没有其他费用 个人使用租金收入来支付利息成本和利率 因此,他们剩下 16,000 美元的租金收入 这 16,000 美元在他们的纳税申报表上申报,他们按边际税率纳税 没有资本化利息继续,贷款保持在 200,000 美元,他们只扣除根据 200,000 美元问题收取的利息,必须将 16,000 美元保留在抵消账户中(或者支付 int o 贷款账户)为了让他们维持对房产的税收减免(假设他们没有任何私人裁决) 我原以为这 16,000 美元可以用于任何目的,无论是支付现有的 PPR , 买车, 去度假等等这不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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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但不是 $1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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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我不能添加修复它所以保罗只是指有人借钱支付利息,然后将租金收入计入 PPR 抵消的情况 或者是他们试图索取利息的临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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