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的朋友有一个场景,我不太确定是否有当前 PPOR(一直住在那里)并想出售,他将获得 CGT 豁免 他有另一个地方排队,他认为被低估了,即 OTP 由于完成6 月施工,正在考虑购买 假设他要购买它,并将其声明为 PPOR(6 个月规则),一旦完成搬入,他需要在那里住多长时间才能再次出售以避免 CGT ATO没有提及时间框架,除了“所有权期限”;这通常是 12 个月吗?如果是这样,那是否意味着他只需要在里面住 6 个月就可以出售 Somerthing 告诉我,尽管考虑到涉及的快速翻转,但 ATO 可能看起来有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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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查看立法 s118-140 没有列出第二套住宅的最短期限,但其他条款可能适用,因为听起来目的是为了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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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特里 这是我最初的想法ATO 可能会采取立场 目的是利润驱动 我会想象 12 个月后他们可能会没事 一年内可能会发生很多事情,这可能会导致您卖掉刚购买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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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 PPOR 从一个转移到另一个可能会在他开始出售它时成为第一个受 CGT 约束的对象。这也可能使他也承担土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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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是实现或追求利润我可能会争辩说如果对主要住所的真正要求是完全明显的,那么这不是问题我s 没有确切的时间框架,免税收益是免税收益 它类似于要求您居住的缺勤规则它可以短至一天或几天但每个纳税人可能需要证实他们的要求 例如州际新工作否汗水 人们购买 PPOR 并改变生活方式并很快搬家 - 另一个郊区、州际或大洋的情况并不少见 大多数(如果不是全部)纳税人希望通过股权增加 MR 的价值 在没有债务减免的情况下价值是一个正常的过程和大多数房主的期望 出售 PPOR #2 产生的问题是该人没有 PPOR,并且必须支付诸如法律和关税等入门费用才能获得 PPOR 3 所以免税 5 万美元并不意味着很多时候下一个房产会产生 45,000 美元的关税以及购买和搬迁成本等 最大的问题是 PPOR 的出售必须在他进入 PPOR 2 之后以及在 6 个月内发生 还要注意土地税问题 土地税并不完全作为通用我们,即要求您必须在土地税的征税日期之前居住至少 6 个月,仍然适用于 PPOR 根据土地和其他财产的价值,您可能不必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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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往常一样,保罗感谢详细说明 是否有任何特定网站适合阅读维多利亚时代的土地税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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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州的国家评论办公室都有一个公平的网站 通常您需要阅读更详细的裁决等 Google 将协助例如 google - Vic OSR 土地税,然后阅读 MR 豁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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