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收到了关于该主题的相互矛盾的建议 我的情况如下: - 6 月 18 日结算的房产 - 目前以 PPOR 的身份居住在其中 - RE 建议我应该在 2014 年 11 月左右与他们签署协议,宣传可供出租的房产从 12 月 19 日起,允许租户有时间在之前的地址发出通知并在圣诞节前搬入,并且仍然遵守在 PPOR 居住 6 个月,因此能够申请 6 个月 6 年规则 在其他地方,我读到这仅仅是租赁的意图该财产构成其成为 IP(因此在 12 月 18 日之前签署协议意味着我们将无法将其作为 PPOR 至少 6 个月 如果第一个是真的就像 XmasNew Year 我们会错过几个星期的租金 谁能确认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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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来源都可以租到 IP 我问过圣诞节周的类似问题将是寻找租户的好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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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O 认为的和 OSR 认为的可能存在差异 从 OSR 的角度来看,这听起来像是你想知道的所以在谷歌上搜索你收到的拨款的名称,后面加上“行动”这个词它并查找立法 查找那里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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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里观点 我接受 你似乎必须满足至少居住六个月的要求 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测试 问题是“何时”;是否会出现相关问题 例如对于 CGT,收购日期很可能是您签订合同的日期而不是您搬入的日期 OSR 可能是您搬入和搬出的日期 这样一个小细节,如果您误判一天的时间可以改变税收结果权利等可能是做一些研究然后用一些个人建议验证它的好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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