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年底我第一次把我在悉尼的房产带回来,一直住到 2011 年 12 月,我搬回了我父母在同一个郊区的住所,然后我开始出租房产,3 月我在墨尔本得到了一份工作,从那时起悉尼房产在 6 月被卖回并结算 直到那时它仍然是一个投资房产,我从我搬出时所做的时间表中要求扣除利息和折旧 现在我的问题与 cat 6 年豁免规则有关 我是否有资格哦,自从我到达后,我就一直在墨尔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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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足够的信息,但如果没有配偶要求另一处房产,你可能有资格,该房产不到 2 公顷,你从一开始就住在里面住在里面确实赚到了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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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是必须在6年内搬回这处房产(让它再次成为你的PPOR)然后卖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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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您指的是双重 MR 豁免,适用于纳税人拥有 MR 并获得另一个从 PPOR1 到 PPOR2 的重叠期 PPOR1 有六个月的重叠期 必须在六个月内出售 在这种情况下,CGT 豁免适用于最长 6 个月的期间在上述情况下,问题涉及 MR 豁免,并且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豁免最长可延续 6 年。这也不是一个选择如果纳税人遭受 CGT 损失,其与利润一样被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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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所以我没有配偶,单身财产是 400 平方米,我从一开始就住在里面,我住在里面时没有从中赚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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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起来像主要的居住缺席规定将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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