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可以让我知道与公司受托人建立全权委托信托的优点(和缺点)吗?我知道它用于限制受托人的责任,以及没有一个人作为个人受托人可以轻松改变什么还有其他优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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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 可以通过转让受托人的股份来传递对信托的控制权,也可以通过选举人为董事来传递有限的控制权除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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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点很多 1 资产保护 受托人对信托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2 资产保护公司的有限责任 3 资产保护明确区分所有权 4 遗产规划——将受托人的股份归于您想在死后控制信托的人(不要忘记担任委托人角色) 5 轻松通过控制 - 头衔保持不变,但您可以更换公司董事和股份ders 6 死亡或所有权变更管理更容易 7 隐私 - 信托名称出现在标题上(虽然很容易找出公司董事是谁,这是一个额外的步骤) 8 如果您出国并成为非居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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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财务说你是受托人,遭遇违约,信托不能再借入或获得股权如果受托人是公司,你就搬出去换董事
评论< BR>谢谢,真的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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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不能用来抵消个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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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受托人是谁-个人还是公司都是这样
评论< BR>如果在很多情况下没有公司或第三方受托人,那么受托人、主要受益人和委托人都是同一个人 真的存在信托还是只是一张试图隐藏资产的纸?会让你变得脆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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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个方式问问题,有没有个人信任的情况ee 会比公司受托人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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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强烈建议将公司受托人用于单位信托而不是人类受托人 一些廉价会计师可能会推荐与唯一单位持有人是同一个人的人类受托人 它可能是一个最愚蠢的税收策略 没有多少会计师(和一些律师)可以举手并表示他们理解这个问题 这个问题可以创造一个称为合并的法律概念 信托可以从字面上不复存在,财产被认为归属于单一单位持有人和受托人是同一个人的情况下 单位持有人 可能在明天、5 年或更晚发生 印花税 任何人 这实际上对单位信托来说相当容易,特别是如果没有人知道这个问题 如果受托人是一家公司这不会发生 我通常拒绝与人类受托人 SMSF、Disc Trust 或 UT 建立信任 它远非聪明 还有一个很好的理由为什么你不在 N 合并任何新公司SW 也鲜为人知,但可以节省潜在成本 它是对公司是州事务的宪法担忧的宿醉新南威尔士州法律与其他州不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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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会使信托无效!我知道没有判例法建议从几年前看到 NSWSC 的史密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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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在财务方面 - 它可能会导致贷款申请稍微容易一些,费用更少 节省每年 230 美元的 ASIC 费用实在想不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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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Richstar”中的决定;受益人、受托人和委托人都相同或受托人是唯一董事共同一些信托契约可能比其他人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我使用一个具有“控制人”的契约。谁必须同意受托人对信托的某些更改这似乎足以与明显的担忧区分开来您从不DIY在线公司和信托的一个很好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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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也可能更难消费者信用诉商业有时一些借贷关系向上 受托人董事的信用档案和一些没有 这是一个好的经纪人可以提供帮助的地方
不是说这是法律问题或信托无效,但它确实有可能提出问题我认为保罗有以上更有效地指出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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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hstar 是一个涉及 ASIC 起诉和申请基于公司法的限制令的案件 这与普通的 joe blow 破产有很大不同据我所知Richstar 的决定未得到遵循 尽管死者 Dr 是唯一的董事、股东任命人和唯一受益人,但在 Smith 中进行了争论但失败了 这是一个有趣的 c顺便说一句,信托的任命人最终成为 LPR,结果证明是公共受托人(或类似的) 任命控制时的 LPR领导了任命人的职位 他们立即解雇了现有的受托人,并让他们自己的一名受托人任职,这样他们就控制了信托 所以你是信托中的任命人 看看你死后谁将成为任命人 如果上面写着像任命人这样的话在最后一位委托人或法定个人代表的遗嘱中指定 - 然后尽快寻求法律建议!否则,信托可能会在死亡时落入坏人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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