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SSers 我有一个具体问题希望很容易回答 我有 1996 年后的 PPR 我要搬迁到新的 PPR 旧房产将被出租 我想确保 CGT 成本基础重置为根据第 118192 节的旧财产(在下面转载以供参考)到目前为止,我有完全的 PPR 豁免,所以这不应该成为问题 我的问题是,如果我想确保我的新财产将是否有资格在相同规则下重置 CGT 成本基数,如果我决定在未来将其出租 我关心的是什么算作“收入时间”,以及它与“及时搬家”有何关系 说:1 我开始做广告1 月 2 日 1 月 10 日出租物业 1 我于 1 月 3 日搬出物业 1 并搬到物业 2 我在 1 月 20 日找到了一个租户 什么时候是“收入时间” 是 1 月 15 日 我是否因为规则说“取消成本基数重置” PPR 豁免涵盖到收入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它不在 1 月 15 日至 20 日之间涵盖,我可以 pr在 1 月 20 日之前可以将财产 1 指定为我的 PPR,但这是否会导致财产 2 在未来不符合此成本基数重置的条件,因为在 1 月 15 日至 20 日之间它不是我的 PPR(规则似乎要求在收入时间之前,您都被 PPR 完全覆盖)或者 - 这是我的希望 - 我可以将“收入时间”指定为 1 月 15 日,因为这是该物业可供出租的时间 额外复杂性:如果我想做什么一些 reno 使该物业适合出租 INCOME TAX ASSESSMENT ACT 1997 - SECT 118192 首次使用以产生收入的特殊规则 (1)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有一个特殊规则: * CGT 事件与 * 住宅或您在其中的 * 所有权权益有关,因为在您 * 所有权期间,该住宅被用于 * 产生应税收入的目的; (aa) 1996 年 8 月 20 日晚上 730 点之后,澳大利亚首都领地的法定时间第一次使用; (b) 如果 CGT 事件发生在您的所有权期间第一次(收入时间)用于该目的之前,您将获得本分节项下的完全豁免 (2) 您被视为 * 获得* 住宅或您在收入时的 * 所有权权益为其当时的 * 市场价值 (3) 如果您在 * 住宅中的 * 所有权权益 * 作为已故财产的受益人转移给您,或者您作为已故财产的受益人拥有它已故财产的受托人且 * CGT 事件未在死者去世后 2 年内发生,您应用此细分,如同:财产; (b) 对于应用第 118-185 节中的公式,您的非主要居住天数是在您的 * 所有权期限内,当住宅不是第 2 项第 3 列中提到的个人的主要住所时的天数第 118-195 节中的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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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基础在首次出租时重置为市场价值,即首次产生租金收入时 如果需要,您可以利用 6 年规则延长豁免 一旦您搬入您的新住所 您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个作为您的 PPOR 住所以获得 CGT 豁免,但是您一次只能拥有一个 PP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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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算作“产生租金收入” 第一次租金到期的那一天它被宣传为出租的那一天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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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产生租金收入似乎是第一次产生租金收入的日期,即租户根据租赁合同支付租金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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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应课税收入的目的”;在 s995-1(1) ITAA97 中以与 s8-1 类似的方式定义 根据 s8-1 第二部分(业务),从最终失败的长期开发的第一天起,高等法院允许利息支出(斯蒂尔案) AAT 随后将该原则应用于业主建造者投资者(Ormiston),并且 ATO 已为此发布了公开文件 因此,合理的论点是,从您腾出准备出租房屋的那一天起,您的目的就开始了如果专员不同意,您在获得全部主要居住豁免的两处住宅上仍有六个月的重叠 您可以考虑要求 pbr 并披露更多细节(或要求您的税务代理人代表您申请 pbr)干杯,R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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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 - 在这种情况下,六个月的重叠并不适用,因为该物业没有被出售,而且还因为它被用来产生收入我不确定几周会不会很棒与市场的差异价值 然而,立法和相关的 ID(即 20031113)似乎很清楚相关的“收入时间”;是它第一次用于创收 pu 的日子再一次,这似乎是租约开始和租金到期的日子,但如果你真的认为日期很关键,PBR 肯定会对明确的答案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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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天,你或你的执行人受益人将出售它并按比例申请 6 个月 Ormiston 花了 4 年时间来更新他的 IP (Ormiston and FCT [2005] AATA 978) 干杯,R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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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这是一个常见的误解,但不幸的是只在非常有限的情况 S118-140 仅适用于以下情况: (1) 如果您获得了将成为您的主要住所的住宅的所有权权益,并且您仍然拥有现有主要住所的所有权权益,则这两处住宅都被视为您的主要住所(a) 当您在现有主要居所的所有权权益终止时,6 个月内结束;或 (b) 从获得新的所有权权益到 (a) 段所述的所有权权益结束的时间段 (2) 第 (1) 款仅适用于: (a) 您现有的主要住所是您的主要住所在您的所有权权益终止时的 12 个月内连续居住至少 3 个月; (b) 在这 12 个月期间,您现有的主要住所不是您的主要住所,因此您必须返回并住在旧房产中并重新获得应税收入。 - 在出售前的 12 个月内将其作为您的主要住所至少 3 个月,并且在这 12 个月内的任何时间都不要将其出租 这两种选择通常都不可行或值得一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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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种常见的遗产规划策略,在相当年长时重新占用一个 IP,以有效地获得两个主要居住豁免权通常是在预期发声或不得不搬进家中时进行的 干杯,罗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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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 - 我要复活了我自己的线程,因为经过反思,我的问题尚未得到回答 - 最后一次关于死亡后发生的事情与我的情况真的无关我知道我可以将 PPR 豁免扩展到任何被认为是“收入时间”的时间,甚至如果到那时我是已经在房子 2 这不是我的问题 我的问题是,当我这样做时,我不能在那段时间为房子 2 申请 PPR(因为你只能在任何时候申请 1 房子的 PPR 豁免),因此我不能从第 118-192 节成本基础重置中受益所以我正在尝试对事件进行计时,以便我可以从两个属性的第 118-192 节中受益这就是为什么我试图确定“收入时间”的确切含义任何帮助想法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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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995-1(1) ITAA97定义“产生应课税收入的目的”;在 s118-192 中作为“为了获得或产生应税收入”;关键词是“目的”;根据判例,这不一定是“为了获得或产生您的应税收入”而收取租金的时候。在 s8-1 ITAA97 我认为这是适用于 s118-192 的合理解释 但是,如果您搬出时没有立即开始准备租房,那么您必须使用缺席规则来选择旧住宅作为您的豁免主要住所否则,s118-192 将不会被触发,因为该住宅在出租前不会立即获得 100% 豁免 请参阅进行选举的 ATO ID 20031113 请参阅 ATO ID 20031112,其中对 s118-192 的触发条件进行了详细分析当然,您需要在完全披露的情况下通过您的会计师,因为有时一个小细节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干杯,R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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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我会考虑“收入时间”;是在它首次用于创收目的的那一天,即他们第一次支付租金的那一天,即我对知识渊博和受人尊敬的 Rob 有不同的看法 这并不少见,因为似乎没有任何具体定义的案例这个术语不是 ATO ID 20031113 中的参考,这似乎支持我的论点为了对你的方法有信心,你应该考虑 PBR 但也要注意 Rob 关于触发 s118-192 的观点,即如果财产没有得到完全豁免如果该物业在收入时间之前立即出售,则 s118-192 将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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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我想我现在明白回复了 感谢您分享您的想法,Rob 和 Gary,我很感激有2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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