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希望有人可以帮助我为即将购买的房产提供最佳策略我在ATO网站和各种论坛上进行了一些研究,但仍然没有找到明确的答案情况如下:我们住在Victoria My未婚夫拥有 PPOR 并在过去 3 年一直居住在那里,获得了可观的资本收益2 处房产(内城),因为租金很高,我们认为还有进一步的资本收益问题仍然是我们是否应该只以我的名义购买新住宅,以便我可以选择这个作为我的 PPOR 我的未婚夫可以继续选择他的其他财产为 PPOR 并获得 6 年 CGT 豁免规则 在我们决定出售赛道 有人知道这是否允许 我们考虑的其他选择:持有该财产,永不出售,或出售现在并获得全额 CGT 豁免,将收益用于新的 PPOR 我们也考虑将部分出售给我,但由于我们还没有结婚,这不会是印花税豁免 感谢您的帮助和建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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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夫妇之间只能有一个PPOR,所以如果你和你的未婚夫住在一个新的PPOR里,不管房产所有权上的名字是什么,那么你未婚夫目前的PPOR将失去其CGT豁免从获得新的 PPOR 时起,您可能可以使用第 118-170 条的规定来选择您未婚夫的房子作为您的 PPOR 最好取决于实际情况,例如借款、可能的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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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rc - 感谢您的回复 所以听起来我们只能有一个主要住所用于 CGT 目的,因为我们是一对(而如果我们是单身,我们会很好)如果我们决定单独提名,每个人将只能有权在此期间最多可享受 50% 的主要住所豁免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考虑根据我们的个人情况,哪些选择能给我们带来最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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