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正在我拥有的土地上建造出租物业 我将在物业建造期间就我的税款索取利息等 如果我在物业完工前跨州旅行,请与建筑商会面, 中途检查, 或组织安装地毯等, 我是否可以就我的税申报该纳税年度的全部旅行费用 当然这是假设我在那里没有休假 什么如果我决定让我丈夫参观该物业更方便(该物业仅在我的名下)我仍然可以要求旅行费用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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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会离开它为专家提供一个明确的答案-但我认为前往正在建造的房产是资本成本的一部分,因此只能在您出售时作为资本利得税成本基础的一部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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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不知道,但我猜正好相反,因为土地的持有成本是为未来的创收目的而持有是可扣除的(ID 2001479),我认为对该物业的访问也可以扣除 - 至少在该物业已经产生收入的情况下它们也可以扣除 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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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意 GeoffW 这是一个资本成本 干杯 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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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的资本 没有扣除 保留你卖房子时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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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如果完成了事情会有所不同通过公司或信托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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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如此,因为支出与财产相关 唯一不同的是,如果您是被动的房地产投资者(99% 的时间),或者您是在买卖物业的业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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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GT法的成本基础定义不包括旅行成本,除非它们是持有成本的一部分 朱莉娅 wwwbantacscom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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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派您作为员工来检查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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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所以看起来它可能是一个资本成本,这是有道理的,但我还不能 100% 确定,因为存在一些意见分歧,而且我无法找到任何具体记录我想我的情况相当于有人前往他们的财产做改进而不是修理,这可能是一个更常见的情况 我在 ATO 网站上没有找到任何关于旅行进行改进的具体信息 我会继续四处寻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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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费用可以'不包括在成本基础的任何要素中 你可以付钱给别人去做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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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格,当他们是持有成本的一部分时,机动车辆费用可以包括在成本基础中 ATO 解释性决定ATO ID 2003773 所得税 资本利得税:成本基础 - 非创收财产 - 旅费 - 每公里美分法决定关于 此记录不作为建议形式发布 它可供您检查以满足 FOI 要求,因为它可能被官员用于做出其他决定 此 ATOID 为您提供以下级别的保护:如果您合理善意地将此决定应用于您自己的情况(与决定中描述的情况没有实质性不同),并且后来发现该决定不正确 您将无需支付任何罚款或利息 但是,您将被要求支付任何少缴的税款(或偿还任何超额申报的信贷、赠款或福利),前提是法律允许的时限决定中提及的内容尚未修改或废除 您可能希望从税务局或专业顾问处获得进一步的建议 如果纳税人前往非收入来源地在自己的汽车上对物业进行维护时,纳税人是否可以使用 1997 年所得税评估法 (ITAA 1997) 第 28-C 部分中的“每公里美分”方法来估计要包括的旅行费用在物业成本基础的第三个要素中 决定否 “每公里美分”方法不能用作根据第 110 小节可包含在物业成本基础的第三个要素中的差旅费用金额的估计 - ITAA 1997 年第 25(4) 条,因为根据该方法计算的金额包括作为资本成本的汽车价值下降金额 事实 居住在一个州的纳税人在另一个州拥有非创收财产,他们1991 年 8 月 20 日之后获得 纳税人在州际旅行期间度假开着自己的车赶到物业进行维修工作 纳税人处置了物业并获得了资本收益 纳税人试图使用每公里美分法来确定要包含在第三个要素中的旅行费用金额以自己的汽车前往物业进行物业维护而导致的物业成本基础 决定的原因 1991 年 8 月 20 日之后获得的资产成本基础的第三个要素包括非资本成本不可扣除的资产所有权(ITAA 1997 第 110-25(4) 小节) 如果非资本成本属于成本基础的第三个要素,所产生的成本必须与资产所有权直接相关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前往物业进行维修的旅行与财产的所有权直接相关,因此进行旅行所产生的旅行费用将构成第三要素的一部分财产的成本基础,前提是它们构成非资本成本 如果纳税人乘坐自己的汽车前往财产,那么问题是是否可以使用 1997 年 ITAA 第 28-C 部分中的每公里美分法来计算与旅行相关的费用 1997 年 ITAA 第 28-C 部分中的“每公里美分”方法,当用作扣除汽车费用的方法时,实际上允许部分扣除各种汽车费用,包括燃料和油, 登记, 保险和代表汽车价值下降的金额 代表汽车价值下降的金额不能包含在资产成本基础的第三个要素中, 因为它代表资本成本而不是非- 资本成本 因此,不能使用每公里美分法来估算可以包含在物业成本基础的第三个要素中的汽车费用。相反,w 的汽车费用不属于第三个要素的部分将是与前往该物业的旅行完全相关的非资本支出,如果汽车费用仅部分与该旅行相关,则这些费用中可合理归因于前往该物业的旅行的部分财产(1997 年 ITAA 的第 112-30(1A) 小节) 注:添加此注是为了解释由于 2006 年第 32 号法案而对某些资本收益条款所做的立法变更,该法案于 6 日获得皇家批准2006 年 4 月 对于 2005 年 7 月 1 日或之后发生的 CGT 事件,成本基础的第三个要素已被修改为包括“拥有”CGT 资产的成本,并取消了成本为“非资本拥有成本”的要求但是,这些更改不影响本解释性决定中的决定[历史:此 ID 已被修改以解释对 CGT 成本基础的某些要素所做的立法更改,其中相关 CGT 事件发生在 2005 年 7 月 1 日或之后] 日期的 决定:2003 年 7 月 23 日 收入年份:截至 2003 年 6 月 30 日的年份 Julia wwwbantacscom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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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刚在 ATO 网站上找到了以下私人裁决 65056 它讨论了前往出租物业的建筑工地的旅行,所以与我的情况非常相关这似乎证实,正如其他人所建议的那样,如果有人对此有不同的解释,我可以在计算 CGT 时将旅行成本包括在成本基础中,请评论 http:wwwatogovaurbacontentaspdocrbacontent6505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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罂粟, PBR 65056 是一个非常有趣的裁决,感谢您找到它 这一段似乎支持您的案例:资本利得税根据 1997 年 ITAA 第 8-1 节可免赔额,出于 CGT 的目的,它们可能包含在您的出租物业的成本基础中,但请查看以下出现的裁决o 与之矛盾 ATO ID 2004732 所得税 资本利得税:成本基础:与初始维修有关的旅行和住宿费用 FOI 状态:可发布 本决定状态:决定当前 注意:这是税务局决定的编辑和总结记录此记录不作为一种建议形式发布 它可供您检查以满足 FOI 要求,因为它可能被官员用于做出其他决定 此 ATOID 为您提供以下保护级别:如果您合理地申请本决定真诚地考虑到您自己的情况(与决定中描述的情况没有重大差异),并且后来发现该决定是不正确的,您将无需支付任何罚款或利息但是,您将被要求支付任何少缴的税款(或偿还任何过度申报的信贷、赠款或福利它),只要法律允许税务局或专业顾问的进一步建议 问题 纳税人为对他们用于创收目的的财产进行初步维修而产生的差旅和住宿费用是否可以将这些费用包括在第 110 条下的财产成本基础中1997 年所得税评估法 (ITAA 1997) 的 -25 决定 根据 1997 年 ITAA 的第 110-25 条,不得将进行初始维修所产生的差旅和住宿费用计入物业成本基础的一部分。 2002 收入年度的投资物业 该物业与纳税人的住所相距很远对物业进行小修和翻新,以使其对潜在租户更具吸引力 在维修和翻新过程中,发现严重的白蚁损坏 纳税人在修复损坏方面花费了大量开支 完成维修和翻新后,物业出租给租户 所有的维修和翻新都是资本性质的初始维修,因此纳税人在进行维修时所产生的费用不能扣除 纳税人在进行维修时还产生了大量的差旅和住宿费用 这些费用也不属于可抵扣 纳税人在 2005 收入年度出售了该物业 在计算其资本收益金额时,纳税人试图将差旅和住宿费用包括在该物业的成本基础中 决定原因 1997 年 ITAA 第 110-25 节规定: CGT 资产的成本基础包括五个要素: 1 购置成本s 2 附带成本 3 不可扣除的非资本所有权成本 4 增加资产价值的资本支出,以及 5 建立、保留或捍卫资产所有权或资产权利的资本支出成本基数,即购置成本,是已付或须付的款项,以及就购置资产而给予或须予给予的财产的市场价值差旅和住宿费用的总和对财产进行初步维修所产生的费用不被视为 1997 年 ITAA 第 110-25(2) 小节所指的购置成本,因为它们不是为购置财产而支付的款项。成本基础的第二个要素是纳税人在收购资产时产生的或与资产相关的 CGT 事件相关的附带成本(ITAA 1997 的第 110-25(3) 小节) 可以包括的附带成本1997 年 ITAA 第 110-35 节规定了 CGT 资产的成本基础 差旅和住宿费用未列为附带成本之一 1991 年 8 月 20 日之后获得的资产成本基础的第三个要素是所有权的非资本成本 成本包括但不限于为获得资产或为此类借款再融资而借入资金的利息、为资产的资本改进融资而借入资金的利息、维修和保养、保险费、税率和土地税(ITAA 1997 第 110-25(4) 小节) 对房产进行初步维修所产生的差旅和住宿费用属于资本成本,因此不构成房产成本基础的第三部分成本基础的第四和第五要素分别在 1997 年 ITAA 的第 110-25(5) 和 (6) 小节下提供 对财产进行初步维修的旅行和住宿显然不属于任何一个这些要素 因此,根据 ITAA 1997 第 110-25 条,纳税人为其财产进行维修所产生的差旅和住宿费用不能作为财产成本基础的一部分 注意:纳税人可以包括在在物业的成本基础上实际维修和翻新物业,前提是当物业发生 CGT 事件时,支出反映在物业的状态或性质中:1997 年 ITAA 第 110-25(5) 小节 决定日期:19 2004 年 8 月 收入年份:截至 2005 年 6 月 30 日的年度 立法参考:《1997 年所得税评估法》第 110-25 节第 110-25(2) 小节 第 110-25(3) 小节 第 110-25(4) 小节第 110-25(5) 小节) 第 110-25(6) 条 第 110-35 条 相关公共裁决(包括裁决) 税收裁决 TR 9723 Taxation De终止 TD 9819 相关 ATO 解释性决定 ATO ID 2003771 ATO ID 2003772 ATO ID 2003773维修费用 全部维修 旅费 发表日期:2004 年 9 月 3 日 ISSN:1445-2782 Julia wwwbantacscom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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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ia ,该裁决规定可以将旅费作为扣除额,这是最初提出的问题我已经从您的帖子中删除了相关部分并用红色写了如果我误解了请纠正我相反,将构成第三个要素的一部分的汽车费用将是与前往财产和旅行完全相关的非资本费用,如果汽车费用仅部分与该旅行有关,则这些费用中可合理归因于该物业的旅行 每公里美分是一个完全不同的问题 该裁决谈到汽车价值下降,这就是为什么不允许每公里美分的裁决 它并不能阻止索赔旅行费用 这是一个思想实验 如果我穿着我的 ggumboots 从悉尼跑到墨尔本来检查我的投资房产,加利福尼亚州n 我报销旅行中可能发生的膳食和住宿费用,或者只是在磨损后更换 ggumboots 的费用BR>评论
首先,我想指出,我发布了该裁决作为证据,证明您可以将机动车辆成本作为持有成本(第三要素)的一部分,这正是我之前在帖子中所说的,但有人来了然后说你不能,所以我发布了裁决来证明你可以但是第三要素成本特别是非资本成本,所以如果,正如之前所说,机动车辆费用是资本成本(因为它们是原始建筑物的一部分费用)它们不能包含在第三个要素中 包含在第三个要素中的各种费用将是您住在房子里时去五金店购买维修材料的费用(即不可扣除的其他费用)明智的)当机动车费用可以报销并且您需要离家睡觉时,您的膳食和住宿也可以报销 其次,企业可以为员工购买防护鞋并为其申请税收减免,如果存在以下风险,员工也可以他们的职业受伤或异常磨损 同样的道理,如果您在修理出租物业时购买了钢帽戴在身上,您也可以扣除他们的费用,但您必须分摊私人和商业用途之间的差额 A保留一个月的日记就足够了另一方面,根据 PBR 65056,如果钢帽的非私人部分在向现场运送材料时磨损但如果您只是检查他们不符合第 43 部分的条件,但符合资本成本的条件,但 ID 2004732 表明鞋子不包括在定义中n 成本基础,所以你可能也会错过那里 你的日记还有一些分配问题 幸运的是,我不是负责制定规则的兔子 朱莉娅 wwwbantacscom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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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朱莉娅,你的裁决发现似乎确实与我发现的相矛盾 我会认为进行初步维修的旅行将与前往正在建设中的出租物业的旅行相同但谁知道裁决 65056 的有趣部分是(我解释它的方式),如果我去建筑工地说安装一些地毯和百叶窗,我可以将旅行成本添加到地毯等的成本中并贬值那会很好!我想我可能必须自己申请裁决才能确定。此外,我几乎已经决定我丈夫需要去处理这些事情,因为我没有任何带薪休假,而且还有财产以我的名义可能会使事情进一步复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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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完全糊涂了!该裁决 51783 明确规定,前往正在建设中的房产的差旅费是可以扣除的! http://wwwatogovaurbacontentaspdocrbacontent5178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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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ppu,大研究PBR 51783是关键!我不确定的一件事是差旅成本本质上是资本还是收入 PBR 51783 说它们本质上是收入,因此所有关于成本基础要素的争论都不适用 检查租赁物业建设的成本与根据 PBR 51783 检查物业是否有租户损坏等相同,因此这是我应该指出的当年发生的直接扣除在这里,这就是大猪在此线程开头所说的话 Julia wwwbantacscom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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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 Ormiston 的案例来说似乎是一个矛盾,该案例认为,对于处于建筑翻新阶段的房产 - 可扣除利息,利率, 土地税和保险 - 定期重复发生的费用 不可扣除 建设、维修和折旧 审查建设进度的旅行一开始似乎是资本(第三个要素),因为这是建设过程中涉及的成本 这一裁决似乎与斯蒂尔的案件相矛盾这是让我大吃一惊的部分-旅行检查房屋的施工阶段怎么不被视为“初步”费用它不会在房屋建成后发生,我认为这是一个关键因素但是嘿,如果ATO 说你可以申请,就去做 请记住,这是一项私人裁决,虽然它表明 ATO 将如何决定某事,但你不能依赖它,因为它只对个人具有约束力关于谁申请 编辑 - 嘿,我想我会申请一项私人裁决,看看我的新房产的建设成本是否被认为是“过早”产生的,是否不是收入活动的初步并且不是这些活动的前奏“先生,细线似乎是 PBR 51783 是说检查施工进度不是建筑成本,而是像利息一样持有出租物业的成本不是一个不合理的结论,也不是与引用的所有其他裁决完全矛盾 不过,我也很惊讶 这是现有的东西,我喜欢深入研究 感谢波比的所有研究 朱莉娅 wwwbantacscom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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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朱莉娅没有矛盾,你找到的裁决是为了维修而不是建设投资所以投资已经持有并且投资者出于多种原因将访问,即进行维修,检查以确保他们的投资得到照顾等但是在建设时或新投资的购买成本,那么您将遇到问题,这应该成为成本基础的一部分,直到它被出租,然后访问可能是为了检查等公司派遣员工,如果他们的工作那么寻找新的结构的投资然后前往各个地区应该是公司的成本,公司将“收取投资工具”;即对他们成本的信任,该成本已计入该物业的成本基础因此您可以在公司内通过一轮回合的方式索取旅行费用如果这是错误的,那么我相信会计师会跳入某处为诺曼欢呼< BR>评论
ATO 回应 我已申请私人裁决,但答案不属于成本基础,不可抵扣 我对解释的质量感到非常失望,这似乎是剪切和粘贴工作,并没有让我更清楚地知道正确答案,特别是为什么在这个问题上有一些广泛不同的私人裁决 裁决解释中的引述:没有具体提及 Steele v Federal Commissioner of Taxation (1999) 197 CLR 459; 99 ATC 4242; (1999) 41 ATR 139 (Steele's Case) 给出了为什么旅行不属于成本基础的附加解释,它基本上是成本基础元素的复制和粘贴,其中明确指出旅行不是第四个要素的一部分关于为什么旅行成本不属于成本基础的解释是从过时的信息中明确复制和粘贴的来自裁决解释:通过查看 ATO 的“2005 年资本利得税指南- 2006”在 http:wwwatogovauindividualscontentaspdoccontent66269htmamp;page19amp;H19,很明显,裁决解释中的文字取自 2005 年 7 月 1 日之前的文件 更新的指南,其部分如下所示,并未声明必须反映支出在资产的状态或性质中,明确指出某些可能未反映在资产的状态或性质中的支出,可能包含在该要素中ATO 的“2005-2006 年资本利得税指南” 该裁决忽略了与安装折旧物品(例如地毯和百叶窗)相关的旅行费用是否可以作为该物品成本的一部分的问题 ATO“指南depreciating assets 2006”,在上面更新的第四要素详细信息中提到,提供了一个示例,其中购买汽车的旅行费用包含在汽车成本中。在私人裁决 51783 中,ATO 裁定旅行以进行进度检查在建的出租物业可全额扣除 本裁决基于 Steele v Federal Commissioner of Taxation (1999) 197 CLR 459; 99 ATC 4242; (1999) 41 ATR 139(斯蒂尔的 Case) 我还声明我将前往该物业进行进度检查,并且我的情况没有其他相关差异可以解释不同裁决的原因 裁决 51783 不正确(在这种情况下裁决 51783 应该从 ATO 网站上删除),或者在我的案例中给出的裁决是不正确的我的请求中的私人裁决 51783 但被忽略了我正在考虑基于成本基础解释基于过时的信息提出反对这一裁决,并且因为他们没有解决安装折旧项目的旅行成本是否可以加上折旧项目的成本我还会提到裁决51783,看看他们是否会给我一些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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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确定是什么您在寻求裁决时使用的确切词语,但是在寻求私人裁决时,非常简洁地格式化您的提交内容很重要一种方法,那么您可能无法获得预期的结果 为什么不寻求另一项裁决,但稍微改变第一次裁决的情况不和 ATO 的某个人交谈然后这样做 他们的电话服务很糟糕,当你第一次联系时,但如果你能联系到更高级别的人,那么信息可能是无价的 在这个级别,我有一个官员花了很多时间帮助我为私人裁决形成并提出正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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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ppy,税务监察长目前正在审查 ATO 对私人裁决的回应中的明显偏见可能值得你提出问题p 与他们保持联系,这是好东西 朱莉娅 wwwbantacscom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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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 Redsquash,谢谢,是的,我确信事后看来我的措辞可以改进我确实在我的请求中引用了两项私人裁决,一项其中支持旅行可以扣除,一个建议安装折旧项目的旅行费用可以添加到项目成本中 我还询问旅行是否是财产成本基础的一部分(如果它不能扣除否则)裁决解释没有提到我引用的两个私人裁决,也没有解释为什么这些私人裁决有不同的结果所以我猜,ATO的政策是他们甚至会拒绝评论其他人的私人裁决虽然这些私人裁决可以在网站上找到有谁知道这是否是官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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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关于信托结构的问题)我过去曾听到过信托可以发送的意见研究财产的受益人,因为信托是财产业务 该意见建议(据我所知)该信托可以要求前往正在研究的财产区域的旅行费用 我相信理由是信托在the business of proper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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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好的,所以我反对 ATO 的初步裁决,即旅行费用不属于成本基础,也不能要求任何其他类型的扣除 ATO 然后同意有关的规则到 CGTcost 基数已经改变,虽然之前的裁决是正确的,但他们现在必须决定根据新规则是否仍然如此 ATO 现在已经发布裁决,我前往建筑工地安装折旧资产,例如如地毯百叶窗等,差旅费用可以添加到资产成本中至于为其他目的而前往施工现场的差旅,例如进度检查或与建筑商会面,他们尚未告知这是否会成为财产成本基础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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罂粟,我不敢相信这样一个简单的问题对于ATO来说太复杂了,当然这个想法是以前的私人裁决将决定进一步类似的索赔,直到税收规则发生变化 必须分别考虑每个索赔的“证据”是浪费每个人的时间和精力 当你得到你的裁决时,它是财产特定的,还是你可以将它用于你的所有未来房地产购买问候安德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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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讨价还价猎人,问题是自从05-06规则改变以来,他们没有对这个问题做出任何裁决,所以我想一旦他们做了这个就可以使用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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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ID 200767(2007 年 4 月 20 日)它取代了 ID 2004732,在我看来意味着全部,否则不是可免赔额,旅行费用,一旦您到达所有权点,可以包含在第 110-25(4) 条下的成本基础中,因为非资本成本的词已被删除 更多旅行成本符合 CGT 成本基础 - 5 月 15 日禁令TACS 快讯 2007 年 1 月,对第 110-25 节进行了修改,其中列出了资产成本基础中包含的项目,特别是第 110-25 (4) 节进行了修改,删除了非资本一词 这意味着,如果该财产是在 1991 年 8 月 20 日之后购买的部分现在涵盖了所有类型的所有权成本,这些成本没有被要求作为税收减免。关于第 110-25 (4) 节的有趣之处在于它与其他小节的不同之处在于它非常具体包含在成本基础中 第 110-25 (4) 节使用“包括”一词,然后列出了所有权成本的示例 这和非资本成本一词的删除开辟了成本基础项目的全新领域 例如 ID 2007 年 4 月 20 日发布的 200767 规定,即使与初始维修相关的机动车辆成本等费用不能包含在第 110-25 (5) 节中,因为它们不是专门的资本改进,它们现在可以作为根据第 110-25 (4) 节的所有权以前 ID 2004732 排除了第 110-25 (4) 节中与初始维修相关的机动车辆成本,因为它们本质上是资本 ID 2004732 现在已被撤销 2007 年 1 月对第 110-25 节的更改( 4) 追溯日期以涵盖 2005 年 7 月 1 日或之后发生的任何 CGT 事件但请注意,任何符合第 110-25 (4) 节规定的成本都不能用于增加资产成本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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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收到了 ATO 的最终裁决 这是我的理解:正如我之前提到的,如果我为了安装折旧资产(如百叶窗地毯等)而前往出租物业的建筑工地,我可以将旅行费用添加到该项目的成本我不必亲自安装这些项目只是与那里的商人会面等是一个足够的联系所以我将在我的折旧计划中将这些项目的旅行费用添加到我是否去也没关系我自己或派我丈夫去做 出于任何其他目的前往建筑工地,例如进度检查、与建筑商会面、景观美化等 这将是 CGT 成本基础的一部分 这将是第四个要素的一部分成本基础,因为旅行是为了“增加或保持资产的价值”;我认为一个很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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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这篇文章罂粟 (amp; Julia amp; Mry) 我现在正在建造一个投资物业,所以从中获得了有价值的信息不幸的是我的地方离家只有 5 公里,所以我不会从中获得太多价值!史蒂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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