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是否有可能向另一信托收取管理费 信托 A 当年亏损 15,000 美元,而信托 B 获利 3 万美元总计)所以年终余额将是: 信托 A - 损失 3,000 美元 信托 B - 利润 18,000 美元 这是通过利用第二个信托中的损失来减少一个信托中的应税收入的合法方法吗?我正在与一个帐户讨论这个问题他建议信托B可以与信托A签订协议,提供“管理、咨询和行政服务”;如果信托 A 的受托人确实为信托 B 管理事务,那么这是否是信托 B 的合理费用扣除,或者税务局是否会将其视为“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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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这可能是一种可能性 你需要确保使用商业费率来确定收取的费用,并且工作实际上是由开具发票的实体完成的另一个想法是如果这两个信托是相关的(例如,通过一个共同的主要受益人),那么实际赚钱的信托可能能够将这些利润分配给遭受损失的信托,以平衡等式显然,任何剩余的利润都需要分配给其他受益人 检查您的信托契约,看看谁是合格的受益人,如果这包括相关信托 干杯詹姆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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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詹姆斯为我使用的策略 赚取会计费的策略好和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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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詹姆斯,这两个信托是相关的,我的信托契约提到“相关信托”作为合格受益人这里唯一的问题是它是一个混合信托,收入单位作为特殊收入发放给我自己单位持有人有权获得 100% 的收入,所以我还不能将钱分配给遭受损失的信托(我计划在第一时间赎回收入单位,现在它有正现金流)支付管理费的想法是在将信托净收入分配给收入单位持有人之前减少信托净收入这将是一项可抵税的费用这有意义吗我不知道这种服务的商业费率或如何确定费用时间量花费和完成的工作可能与我想的一样多(或更少) 我猜是否有提供“建议”的商业费率 开具发票的实体将是我作为受托人的第二个信托,所以我已经在做无论如何,这两个信托的工作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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