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关于我拥有自己的房子的新财产的税收问题,amp;用其中的股权为一个街区的3个新单位的开发提供资金它们都以我自己的名义拥有,没有我计划持有的信托结构;全部出租 3 个,但情况发生了变化 他们有点负利率,但没有我计划持有的发展中创造的股权多;租其中 2 个,但不是全部 3 个,因为负扣税过多 他们处于高速增长,内城区,并且在随后的几年中可能会升值,但随着最近的繁荣已经趋于平缓,可能不会在几年内我现在卖掉这个单位,我必须同时支付 CGT 和 GST amp;我正在寻找策略,尤其是如何最大限度地减少应纳税额 任何想法或意见 可能的计划:搬入 1 个单元(获得估价和出租当前房屋)在其中居住一年所以这是我的主要居住地(PPOR),然后出售(获得以前家庭放大器的估价;搬回)单位出售时无需支付 CGT(作为 PPOR) - 任何人都可以就是否需要支付任何 GST 提供意见出售 我知道 GST 适用于出售以前从未出售过的全新住宅物业 - 但它是否适用于 PPOR 如果 GST 确实适用,即使当时未注册,我是否可以要求退还我在建筑物上支付的 GST 我了解如果我卖掉它,那么不住在以前的房子里的时间会成为一个问题,但我也不打算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卖掉它,如果有的话 另一种可能的策略:使用现有房屋的股权来资助将房产包装成“单元” , 目的是使传动装置至少保持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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