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正在寻找目前正在出售的房产,但租户的租约已过期 卖方不会同意将其更改为空置 如果我签署并交换现有合同,卖方是否可以在交换之后和结算之前与租户签订新的租赁合同这显然会使我受到我不想要的条款和租金回报我不接受或者是否有立法阻止这种情况
评论< BR>我认为他们仍然可以出租它为什么不插入一个特殊条件,这样他们就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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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您签署的任何销售合同都可能包含卖方同意不签订新合同的特殊条件与现有租户或任何新租户的租赁或许可 您可以尝试包含一个特殊条件,即供应商将在合同签署和交换后的 2 个工作日内通知租户搬出 您的结算日期可以在租户之后瓦卡tes 但是,如果供应商拒绝,您将需要在结算发生后向租户发出通知 祝您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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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尝试包含一个特殊条件,即供应商将向租户发出通知以在其内搬出签订和交换合同的 2 个工作日 我没有想到这个 如果条款规定通知期为 60 天,结算期为 42 天,出售仍被视为持续经营的出售 该物业是有执照的寄宿房但有R1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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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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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引入持续经营的概念是为了鼓励投资者购买如果你购买的是租赁投资(或部分租赁,与剩余部分用于出租)并打算将其作为投资保留,那么这是一个持续经营如果租户在结算前收到搬离通知,那么我非常怀疑 ATO 是否会同意这是一个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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