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刚收到一份下周要拍卖的房产的合同,我发现合同中的这一行很有趣:根据 2005 年土地税法(法案)第 96 条,土地税是对土地征收的第一笔费用。它相关,如果卖方违约,将从买方获得付款 买方应考虑到卖方可能违约的可能性 土地税已评估但未支付 欠缴的土地税账单为 800 美元,如果欠款在结算和调整期间被取出 我唯一能想到供应商违约的情况是,如果我的律师忘记在调整中包括供应商的土地税单,这听起来对吗 问候霍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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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会想直接支付给土地税务局 - Vic 的 SRO 即不自己支付,而是将资金转移到 SRO 作为结算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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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个好主意,谢谢特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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