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任何人都想澄清有关在维多利亚州购买房产(私人出售而非拍卖)的合同后三天冷静期的情况,特别是,三天冷静期是否丢失是买家寻求有关合同的法律意见(如果你这样做该死,如果你不这样做该死!!)我以为我在某处读到此规则已更改,购买者现在可以自由寻求法律建议而不会失去 3 天冷却权这是正确的还是我在做梦?否则我不知道: 注意:最重要的是要记住,冷静期从买方第一次签署合同时开始,即使供应商可能要在几天后才能签署!实际上,这意味着供应商可以花时间将合同还给您,用完宝贵的冷静期 似乎很不公平,直到双方签署后时钟才开始滴答作响 会重视您的评论 这是网站的链接附相关资料:http://wwwlawyersconveyancingcomaucoolingas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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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新规定:1冷静期不能再取消2如果寻求法律意见,冷静期仍然适用有一些例外情况全部在法案中规定:http://wwwaustliieduauaulegisvicconsol_actsola196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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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如下: 31 买受人终止土地买卖合同的权力 (1) 本条适用于土地买卖合同以外的合同——( a) 主要用于工业或商业用途的土地; (b) 超过 20 公顷且主要用于农业的土地——连同动产(如果有的话) (2) 如果土地买卖合同下的购买者签署该合同,他可以在合同到期前的任何时间签署在他签署合同后三个完整的工作日内,向卖方发出通知,表示他希望终止合同,如果他已签署该通知并根据本节的规定发出通知,则合同应终止 (3) A根据第 (2) 款发出的通知应在买方签署合同后三个完整营业日内送达卖方或其代理人,或留在合同中指明的卖方送达地址或其代理人的地址 (4)如果根据本节的规定终止了土地销售合同,则买方有权要求退还他根据该合同支付的所有款项,但 100 美元或 0·2 pe 的金额除外卖方可保留的购买价格的百分之一(以较高者为准) (5) 本条不适用于出售土地的合约—— (a) 以公开广告拍卖的方式出售; (b) 该土地被出售—— (i) 在为出售该土地而举行公开广告拍卖之日前三个完整营业日内; (ii) 为出售该土地而举行的公开广告拍卖当日; (iii) 在为出售该土地而举行公开广告拍卖之日后的三个完整工作日内;或(c) 卖方和买方之前曾以大致相同的条款签订出售同一土地的合同; (d) 购买者是《1980 年地产代理法》所指的地产代理或法人团体 * * * * * (6) 本条适用的合同应包含显眼的通知,告知购买者他可以在在他签署合同后三个完整工作日到期时发出通知,表示他希望终止合同 (7) 如果本条适用的合同不包含第 (6) 款要求的通知,则买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在他有权占有或收取租金和利润之前的时间 (8) 合同或任何其他文件中排除、修改或限制本节授予买方的任何权利的任何规定均无效且不effect Division 2-供应商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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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 Jake, 非常感谢您的回复并提供关于冷静期的更新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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