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定昆士兰州房产报价的最后期限时,您是否将其放在“特殊条件”中?合同的内容或只是与代理商的口头我宁愿以书面形式提出要约截止日期(例如15910年星期二下午4点),但是您使用什么样的措辞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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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OOOOOOOOOOOOOO!任何州的不动产购买合同都没有口头声明抱歉,我无法帮助措辞,我相信其他 Qld 将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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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 PM(可能更快地发送通过电子邮件) to peterw 你会通过页面顶部的成员搜索找到他 他是布里斯班代理人,将能够回答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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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不会把截止日期 150910 你如果你这样做然后他们基本上还有一个月的时间来找到更好的报价,我通常允许他们一天或有时 2 天来考虑它,仅此而已,我会这样说,如果卖家在此之前没有签过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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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ins Solicitors 网站上正好有你要找的条款,专门写给昆士兰的具体来说,在有限的报价下,他们建议插入以下特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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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布里斯班做了2个offer,用这个条款稍微有点d ifference 我使用第二天中午作为截止日期 我讨厌在工作日结束时处理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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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大家的帮助为了记录在案,我只是弥补了那个日期干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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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rmm 请问你为什么要对你的offer设置一个时间限制我发现谈判有一个微妙的地方要成功,你需要非常了解对方,知道是“爱抚还是直言不讳”;效果最好 我有很多卖家对时间限制反应不利,特别是如果报价低于要求,或者在拍卖之前请记住,大多数人的反应最好,当他们觉得他们处于双赢的情况 如果我能提供更多帮助,总是很高兴,如果你喜欢 Wylie,请 PM,谢谢你的好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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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总是可以设定一个时间框架,如果他们把它敲回去,然后再咬一口,我会根据情况双向进行我有的信息如果你把它打开,那么他们可能会在他们找到另一个买家的同时持有该合同,如果他们不能,那么他们会回到你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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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为什么要冒险给某人一个开放式报价 如果他们什么都不说,几周后你又买了一套房子,然后他们意识到周围没有更好的报价,签了字,然后寄给你的律师进行产权转让,你有什么理由离开您现在不想要的购买 完全正确!太吓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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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的朋友提供了低于要价5%的情况,但有时它可以工作 供应商说他们正在寻找要价并且没有签订合同 朋友没有要求退回合同,也没有增加他们的报价,并告诉经纪人他们的报价仍然有效 他们知道,他们随时可以接到经纪人的电话,说现在已经签署了 他们会很高兴 今天我和他们交谈并建议他们把以书面形式表明报价不再有效,并要求确认报价已被销毁(并可能自行取走) 我认为这可能会促使代理商推动供应商降低价格(六周,一次报价,也许他们的目标太高了,而可比公司不支持高要价)他们知道在过去的两周里,代理商可能一直在使用他们的合同作为她销售策略的一部分“我已经有一个报价”;并试图获得更高的,但现在他们已经列出了自己的房子,他们希望可以自由地提供其他东西 丈夫说如果经纪人回来说“他们想谈判”。他将降低最初的报价 他对经纪人完全缺乏联系和幼稚的无视策略感到非常恼火 该经纪人完全无视他们,因为他们以书面形式提出报价的那一天,她尝试了两个小时让他们与她一起列出她甚至说供应商希望他们把他们的房子和她一起列出他们无法让她离开房子他们建议他们将把自己的房子列出给另一个机构这个经纪人是否没有意识到她已经完全疏远了任何未来的交易我的朋友们,如果供应商降低价格,他们会与她打交道,但他们不会以任何其他身份与她打交道她已经开枪打死了自己,他们很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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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么非凡这是第二个我遇到过一位建议不要对报价设置时间限制的代理人第一个是维多利亚的代理人,他不希望在我们的报价上出现任何日期,更不用说时间了。合同不包含时间限制,那么它只是很危险,我怀疑彼得根本没有时间限制但是,如果时间限制太远,比如 3 天,那么代理人只是用它作为讨价还价其他优惠的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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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将不同的东西读入人们提供的东西是多么容易我在任何阶段都没有说过通常无限期地开放优惠,在讨论期间,您将确定可能需要多长时间,取决于卖家的实际位置,要提供的报价,然后代理可能会为您提供答案现在,我不知道有多少卖家,他们面前有报价,不会问中介“看过的人中,有没有可以多付钱的”;代理人可以诚实地回答这个问题的唯一方法是与每个已经检查过的人交谈,或者对他们将或至少应该做的财产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兴趣,无论“时间限制”有多少;被提出要约 大多数自尊的代理商,将或至少应该定期与买家交谈,这可能是一天多次,让他们评估卖家对要约的态度 如果你听到了什么不符合您的喜好,在任何时候,您都有权撤回或更改您的报价正如我所说,您如何进行谈判,将取决于很多因素卖家的年龄,无论是投资者还是自住业主,房产出售了多长时间,您要约的百分比,以及我不相信采用“单数”的许多其他事情;思维定势在每种情况下都会起作用但是,像所有事情一样,我的观点只是一个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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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彼得,你能否为我澄清一下(转给我的朋友)一封电子邮件(阅读收据)说明他们的报价不再有效就足够了 阅读的收据是否足够,或者是否应该坚持回复合同已被撕毁 他们是否需要亲自取回,以防万一他们需要跟进有一封信(所有这一切都是假设一个电话不好,因为没有纸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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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看来你是在暗示要约没有时间限制如果你只是想说它不应该短得离谱(即 lt; 12 小时),那么我可能会同意,但除非你在某个时间限制中加入一个条款 - 即使是几天 - 这不是默认位置,它是一个无限期的报价我很高兴这就是你的工作方式,但不幸的是,现在我们已经有好几次听说有人发现自己处于tvendor 试图约束他们购买有关先前被口头拒绝的要约的报价是无条件的,那么我会希望该合同回来并撕毁我自己,如果它受到约束,那么这将取决于它受什么约束,如果代理供应商律师试图强制执行交易,你是否有退出计划稍后阶段,假设您需要获得自己满意的财务,那么我不会太在意合同,因为如果他们回来并且您不想要房子,那么您只会说您对财务交易不满意在那里,你没有承诺,显然它必须措辞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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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的提议不是“无条件”的。所以如果他们接到电话告诉他们供应商改变主意并签署了合同真的没有问题如果以他们的报价签署他们会很高兴,但我很好奇是否有电子邮件发送给具有“阅读”能力的代理;收据足以让他们知道从代理收到电子邮件时就无法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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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ylie,只要您能证明您与撤回报价,你会罚款谷歌“邮政规则”;和“电传”;应该有一些很好的解释来澄清 Boo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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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律师(不是我喜欢吹牛 - 繁荣繁荣),但我不同意 我的理解是邮政规则适用于接受要约, 但要约的撤销需要直接沟通参见 Byrne amp; Co v Leon van Tienhoven 案Co,具体来说:我不知道究竟是什么构成了房地产经纪人的这种直接沟通,但在房地产合同过程中,对方确实是卖方或他们的律师;我认为不一定包括房地产经纪人(尽管我可能弄错了)在我确认收到撤销之前,我也会立即与我的律师联系,以确保他们不会收到任何接受通知。您不必担心“邮政规则”;用于昆士兰州的验收;立法明确规定,在买方或其代理人收到已签署的合同之前(即在发布时不接受)才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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唷,这引起了相当大的讨论,这和其他人一样好提到,立法因州而异,我只熟悉昆士兰州首先看普通法,合同只有在接受了沟通后才成为合同早些年,如果代理人打电话给买方,卖方在他的手,在你好之后,买家说“我撤回了我的报价”,在代理人说“恭喜”之前,销售已经死了法律,我们现在有了新的“约束力”;步骤 正如已经提到的,唯一真正关心的是向卖方提供无条件合同的情况 我坚信,如果不是书面形式,它将无法成立,因此请查看替代方案 我们有传真、电子邮件和手交付,附有照片证据,如果真的担心,请有证人您可以向谁发出通知,代理人,卖方律师,您还可以向您的律师提供注明日期的建议,说明您已撤回报价,并且没有已收到接受要约的通知 最后一点,我不知道有多少人会因“欺凌”而开始法律诉讼; position 那可能非常昂贵next !想要撤销您的报价是一个问题,无论合同是有条件的还是无条件的,这就是为什么我总是会在报价上插入一个带有到期日期的特殊条件其他特殊条件只是为了确保您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可以解除合同,但不会为您提供改变主意的保护,例如由于时间流逝而购买了另一处房产声称你想基于建筑和害虫或金融而离开,当它真的是关于改变主意时,那将是一种欺诈我敢肯定我们都没有提倡这一点,你能提供参考吗为此,Peter ie 证明向房地产经纪人传达撤回要约对卖方具有约束力 我认为该代理人只是卖方的代理人寻找买家,而不是卖方的代理人买卖合同的执行;我原以为必须将撤销通知给卖方或卖方的律师,例如,如果在代理人与卖方取得联系时,卖方签署了合同并将其交给买方solicitor's office 如果我是卖方,然后买方试图退出这份合同,我会采取没有收到撤销通知的立场但如果我弄错了,房地产经纪人是卖方的代理关于买卖合同本身,那我准备改正我同意,但何必试探命运,把自己置于必须违约的境地,希望对方不值得追究你我宁愿保持事情整洁并首先阻止它发生,通过在报价上添加日落条款它不需要被视为具有侵略性;我只是告诉房地产经纪人这是我的标准做法,因为我知道供应商会在几周后会签报价的情况如果供应商不喜欢,正如你所说:下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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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p,我可以澄清一下,是通过代理人提出的要约,其次让我们澄清一下,签署的文件是要约,在“创建”的所有步骤之后,它只会成为合同;合同已经发生 如果要约是通过代理人提出的,那么要约可以通过代理人撤回 再次,我提到合同“创建”的一部分是接受的沟通 合同直到此步骤已发生,并且可以撤回报价,直到此时为止我是否依赖口头撤回,不,我不明白您参考邮政规则的原因它仅指索赔通讯是发帖的那一刻,被反映了在任何时候,我提到的都是已经收到的通讯。你也提到了“几个星期”;我没有经验,在哪里提出要约,然后在没有沟通的情况下发生了几个星期,在那段时间里我进一步无法理解任何人在那个位置,不知道结果e,然后会签下另一份合同 我能做的就是提供我的意见,我的经验,在过去的 35 年里 什么对你有用,坚持下去,我是说,我认为有效的,就是从尝试开始确定对可能的谈判产生影响的所有因素 如果卖家很容易联系到,那么您应该在 24 小时内了解事情的进展 如果您不喜欢您听到的内容,您可以在那个时候表明您的报价已被撤回,或者现在只能保留 x 段时间获得,首先是指示,其次是签署的答复 在这种情况下不合理的截止日期无济于事 有时时间限制是一个很好的立场,有时不是我认为,在我采取之前,我想知道哪个那一步是我唯一一个,从位置接近这个,我们有一个愿意的买家,一个愿意的卖家,一个愿意和勤奋的代理人,想要实现的双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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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ds99提出;我在回应他并解释说它不适用于这种情况 Peterw,当你有合理的人参与并且一切都很和谐时,我完全同意你的看法,我并不是在暗示这可能是戏剧性的;我只是在智力上对一个人的法律地位感兴趣后来,买家忘记了这件事,买了另一处房产 卖家没有其他兴趣,并开始认为也许那个报价毕竟不是那么糟糕,如果他们会签这个报价,他们仍然有那个签名的报价,并且将其交付给买方的律师,买方必须免除购买义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我只是对在这种情况下的法律情况感到好奇如果人们总是表现得合理并清楚地沟通,我们就不需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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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提到“电传”的原因;因为这被认为是一种即时的通信形式 关于电子邮件是否被认为是即时的仍然存在猜想(我们可以争论几个小时)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它已被接受,我什至可能会尝试提出一些判例法示例以后我感觉有点活泼!现在投票决定谁是小鹅 Peterw,Perp 指的是我的帖子,当时她写了关于邮政规则的文章都是我的错 Boo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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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p,那么你有我没有的经验,是的,我很感激,我们每个人都根据我们的经验或我们认识的其他人的经验形成我们的意见 请原谅我,但我无法理解为什么代理人知道报价已被撤回,然后会让卖家签字有卖家问,过了一段时间,那个买家还在吗,当然,如果我们因为某种原因没有继续联系,我们会跟进 再次原谅我,如果这听起来有点自私,但是我被教导很早的时候,你能做的最好的业务就是推荐业务,所以我相信你在任何业务中能做的最好的事情就是建立一个庞大的数据库,包含那些喜欢你为他们所做的事情的客户和客户。尽量向他们提供尽可能多的信息,以便他们获得很好的l 明智的决定 每个买家都会成为卖家,反之亦然 无论如何,也许我们已经尽其所能,并且任何阅读者都获得了更多信息,然后可以自己选择商品,我错过了那个,所以谢谢你的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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