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
我们的业主立案法团最近进行了一次投票,试图说服业主投票赞成根据《维多利亚州业主立案法团法案》第 12 条签订服务合同的提案。与此同时,他们正试图让维多利亚州 s53 OC 法案对共同财产进行单独的工程。
我遇到的问题是他们将这两个单独的问题合并为一个“超级”问题或没有任何单一解决方案。
直觉上我知道这是错误的,但我找不到任何判例法来说明这一点。有人对此有什么想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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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第一反应是投反对票。
它们应该是单独的动议。
他们这样做吗?提供这些决议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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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Greg3121 写道...
我遇到的问题是他们有将这两个独立的问题合并为一个“超级”全有或全无的单一解决方案。
我不能绝对地说,但我怀疑有什么可以阻止它作为纯粹法律意义上的单一解决方案来完成。从表面上看,也许它们应该分开,但这取决于它们的“相关性”程度,并且这里没有提供足够的信息来完全理解所涉及的问题。 AFAIC 重要的是,所有业主在投票前都会获得足够的信息,以便他们能够充分理解问题(如果他们愿意的话)。仅仅向他们提供选票(电子邮件等)和最少的解释性信息还不够好......希望还有更多。不幸的是,OC 委员会也可能被具有特定议程的个人或团体“占领”。这就是为什么如果可能的话,加入委员会很重要(这样你就可以在议程中拥有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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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实际工作是什么,这两个领域是否需要开展类似的工作?或者一个人会以某种方式干扰另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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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
我遇到的问题是这样做的合法性。据我所知,它们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每个都需要自己的解决方案。我在该法案中看不到任何允许它的内容,但我也看不到任何禁止它的内容。
直觉上我认为这只是一个试图让人们投票给狡猾的东西的伎俩,
这就像必须同时投票给克莱夫·帕尔默 (Clive Palmer) 和宝琳·汉森 (Pauline Hanson),但无法选择其中之一,或者两者都不选。<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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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已编辑
DrGreg3121 写道...
我遇到的问题是这样做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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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要找到答案的唯一方法是咨询该领域的专业律师。我们过去曾使用过这个:
https://clplawyers.com.au/owners-corporation-law/
当然,可能会花费成本。
直觉上我认为这只是一个伎俩,试图让人们投票支持一些狡猾的东西,同时投票给积极的东西。
也许与 OC 管理层谈谈(如果有的话.. ..通常是这种情况)和/或 OC 委员会中的某人表达您的担忧......作为 OC 成员,您有这项权利。当然,可能不会取得多大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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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
哈哈。感谢您的建议。这个想法是 OCM 和委员会(主席)提出的,并且将从中获得巨大利益。这里的少数族裔权利是闻所未闻的。根深蒂固的老年白人高管认为这是他们的个人玩物,因为他们知道什么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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