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
大家好,
我想澄清是否有关于细分法的问题。
如果您能就测量员是否是提出此问题的最佳人选提供建议,我将不胜感激。问题,以及是否有人知道大概要花多少钱。
具体来说,问题是关于公寓阳台和 2011 年法令,S.R.第 111/2011 号,1988 年细分法,2011 年细分(注册商要求)条例,
内表面在 10 (4) (a) 中定义为,
内表面位于沿着建筑物有关部分的任何墙壁、地板(高架地板的上表面,如有)、天花板(吊顶的下表面,如有)、窗、门或栏杆。任何内部覆盖物、防水膜以及附着在墙壁、地板和天花板上的固定装置均包含在相关包裹内。
并且,如法规中的下图所示,imgur.com
场景是有一块防水板,上面有可拆卸的塑料吊舱(除非通过重力才能连接),吊舱顶部有瓷砖(同样没有连接)。
S32 识别内部面是上表面,我认为这意味着高架地板,即瓷砖。
因此,瓷砖下方的所有物品(即吊舱、防水膜)似乎仍然是财产属于公共财产,因为它们没有“附着”到高架地板的上表面。这些瓷砖大概是附着在自身上的,因此属于地块所有者的所有权。
在维多利亚州,很明显,附着在熨平板上的防水膜和上面的瓷砖属于业主的职权范围。所有者而不是身体公司。这在 VCAT 裁决中得到了非常明确的说明。
令人困惑的是该法案单独定义了“高架地板”一词,这让我认为这可能会被视为不同的案例。没有任何关于高架楼层的 VCAT 裁决可以帮助澄清这一点。
感谢任何想法!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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俾斯麦写道...
这就是说,它实际上是一幅线条图,不确定人们能对此争论多少。 p>
它必须与细分计划和各种适用法案(至少 3 个适用)上的注释一起解释。
分层在“建筑物定义边界”方面有些独特被广泛使用,这意味着一条线就足够了,但实际边界是根据建筑结构而定的。
无论如何,如果只有307号地块需要维修,业主立案法团可以而且有时必须应用效益原则这意味着,如果只有 307 号地块从维修中受益,那么 307 号地块就必须支付所有维修费用,即使维修的某些部分属于公共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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