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关于外国业主附加费的问题。
我有PR身份,3月份安顿了房子,4月份离开澳大利亚30天,计划10月底离开澳大利亚90天。在这种情况下我应该支付外国业主附加费吗?
政府网站称12月31日前连续居住200天:
下列签证持有者如果在一个土地税年度内使用或打算使用和占用其房屋连续 200 天,将免除主要居住地附加土地税:
- 永久签证持有者
这是不是意味着,从我5月返回澳大利亚开始,我必须在澳大利亚连续居住200天,并且直到12月才能离开澳大利亚,才能避免这笔附加费?
这不是五月到十二月之间,不能出国旅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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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我一直以为自然年的总数是20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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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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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pr没住200天,住了100多天,其中3-4个月是连续的,收到后通知书,写质疑信,经审查后,予以豁免,房子为自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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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不会向您收取费用,我的理解是:
如果您在截至 12 月 31 日的一年内居住满 200 天,则您是当地居民,无需支付附加费。
如果不满足这个条件,那么您发布的规则将适用,并且您需要声明您在下一个自然年度内在该房屋中连续居住超过200天才能申请豁免。如果是投资性房产,则不能申请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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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他在忻州连续居住200天吧?这个要求还是很高的。例如,如果我从1月1日开始连续居住180天,然后回国10天(或出国旅行一次),然后回来再居住175天,那么这一年将在12月31日结束。 ,我不符合条件,他们就来操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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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没明白我说的话。如果您每年在国内累计居住时间达到200天,那么您就是当地居民,自住和投资房产都不会被收取附加费。
但如果当年没有居住满200天,可以申请自住住房豁免,但条件是下一年必须在这套房子里连续居住200天(必须居住在这个房子),短期出国旅行理论上是可以的。依次算来,国家税务局网站上都有说明。但在这种情况下,投资性住房不能豁免。
房东贴出的更严格的条件只适用于申请豁免时(因为你没有居住满200天,被归类为外籍居民,所以以后会受到严格的对待),如果你已经被归类为本地居民,那么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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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明白了,如果你短期出国的话,是在3个月以内吗?因为600签证每次只允许停留3个月,这意味着他们认为三个月之内就可以等同于旅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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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很难说。我还看到网友收到政府官员的回复说连续200天不得出国。
我的意思是,如果你能够在一个自然年里,每年累计居住200天,那么你就不需要担心这个问题。 200天不需要是连续的(一年可以在国外呆5个月)。只有达不到要求,需要在下一年连续居住200天,才可以豁免自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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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你看到的这位网友,去年应该活不了200天,所以今年他被要求连续200天不要出国。我明白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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