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 澳洲对首次购房者多多少少都有些优惠。 所以不止一次看到某些足友发帖来问夫妻两人如果以一方名义买房, 另一方再买可以按首次购房来买 等等, 答案很显然是不可以的。 但是 我在想 如果以一方的名义买第一套自住房, 然后卖掉, 再买下一套自住房时用另一方的名字 是否可以以首次购房来算呢?
的会计大拿们 能不能指点一下迷经? 这个法子能行的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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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道理是不行的,但是,你可以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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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会知道你们是夫妻的,查出来就是罚款,不要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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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的节奏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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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局,国税局和地税局,centrelink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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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问的就是是否合法, 合理。。 并不是会不会查出来。
我觉得问题的关键是 当自住房卖掉后, 夫妻其中没有买过房子的一方, 应该是符合first home buyer的定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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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套自住房时用另一方的名字的意思是你名字不写?不写你名字的话,第一套房子都不用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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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 刚刚查了下网站。。 是不可以的。 可以关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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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法律法规并不健全,所以对应的会有后续解释权,可能你钻的漏洞因为缺少解释最后罚款你不会缴纳,但是你放心你的得利也会被收缴的。别折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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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为我自己问的。。 我早已过了这个阶段。 只是早上起来突然想到这个问题。。 就发了个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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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呀。first home buyer是以夫妻为单位的,不是以个人为单位的。除非你俩先离婚,各自贷款买房之后再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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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婚前买的话 是不是就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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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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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每人买一套小公寓,婚后一起买个house,这样最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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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两公婆真有钱 分别贷款买房都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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