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两套房子。小投资房在我自己名下,自住房是两人名下。 两个人都本地收入,贷这两套房子完全没问题,贷款能力评估下来还可以多带几十W。
两套房子都在同一个银行,然后现在想分别固定一部分贷款。没有走broker。
我收入是partner一半,但是投资房那里靠房租基本能供贷款。就是其他费用需要贴点出来。 我partner自己收入还自住房也没问题,不需要我的收入。(当然因为自住房是两人名下,所以贷款必须两人,这个明白)。
审批都非常顺利,就是到了最后一步,银行要求把我partner作为投资房贷款人,尽管他名字不在投资房上面。
有点疑惑,我们这么贷款有个3-5年了。不知道为什么突然这么要求。这样要求是合理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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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个问题,如果我partner名字作为贷款人,加在我投资房名下。那投资房的收益扣税方面,是不是仍旧我自己的税务问题,同partner是没有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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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你一个人的收入没有办法借出来那么多,所以银行需要把你Partner的收入也用进去,所以他必须是Borrower。报税的时候还是用你一个人的名字,税务局只看房契上是谁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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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你。我也是这么想的,因为如果把我也作为自住房的一半债务,加投资房,那我收入肯定是不够。
只是一下被银行问得有点发蒙,之前办这个个房贷时候,银行完全没提这个要求。可能是现在严格了。
那这样我投资房一半的债务就变成我parnter了,他以后如果需要做其他贷款的话,这部分债务就会影响他贷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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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的,这部分也会算做他的Li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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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如果只是把现有贷款的一部分固定,整体贷款金额,年期和还款方式没变的话,银行是不需要重新做评估。所以不会有要求改贷款人的突然要求。这种情况比较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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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你的贷款能力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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