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目前想把悉尼自住房賣了,狀態是持有10年,其中有6.5年出租,暫定獲利25萬,
目前我算出來大約會有1萬左右的Net Capital Gain,我想請問是否可以再用利息和Strata Fee抵銷,
我的算式如下:
賣價95萬 扣掉購房成本70萬 =25萬
持有天數 3934天
出租天數 2328天
前六年出租天數1994天
計稅天數 334天
25萬*0.084=21000*50%=10500(Net Capital Gain)
那這個計入所得後,可否再抵扣會計年度利息和Strata Fee,這樣是否可以不用交稅呢?
评论
不懂,关注。为什么前六年出租天数1994天可以减掉? strata fee如果在rental income的当年已经抵扣了,就不能再double accounting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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