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签了个房子,加了subiect to finance条款,设定在5月20日。问题来了,如果5月20号银行还在处理中,我没有收到银行的批准信,银行也没有出具拒绝信。那么从这天起,我是否必须买下这个房子(我个人理解是这样),还是卖家在这天之后有权力可以取消合同(其他途径的来的),如果后一种是正确,那我是不是在settle day前,如果卖家没有取消合同,而我可以凭银行出具的拒绝信,我就能取消合同。
救专业人士给个靠谱答案,持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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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你的律师给对方律师发信 ,请求延长finance的时间,一般对方会愿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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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维州的话,5月20号就该交大定了吧,10%的房款,如果之后贷款下不来,10%是要不回来的。在5月20号之前,你可以凭借银行的拒信取消合同,仅仅损失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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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没问题,大不了东拼西凑也能解决,因为以前的贷款都是IO,资金放在OFFSET里面,只是想了解其中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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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州规矩可能不一样,SA基本没小定这一说法,冷静期前可以一分不出,冷静期结束后,交10%,这不,刚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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