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情况跟我之前发的帖子有点不同,所以再开个新帖请教一下,总体情况有点复杂,希望大家给点意见:一个投资房楼花settle之前是夫妻当中一个人签的合同。因为是首次置业,所以可以享受首次置业的优惠以及免印花税等的优惠;之后在投资房settle前又买了自住房。因为签投资房合同的夫妻中的那人不在澳洲交税而另一人在澳洲交税,所以想把楼花转到另一方名下可以在settle后用来抵税,或者至少可以加上另一个人名字。开发商和律师说可以重新签订和通,但是担心重新签订合同时因为已经有了自住房settle时就无法享受首次置业的补贴,或者无法免去印花税。不知道对于这种情况大家有没有什么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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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意思是说在新州如果第二套房是自住,第一套楼花哪怕就是投资房也不能拿首次置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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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州的首次置业只是给自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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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的,是我之前搞错了。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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