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是澳洲PR一直作为非税务居民报税的,由于11-12 财年居住超过天数,而且国内房子有卖了转钱进来,有提供证明是国内自住房卖了已在中国交税,个人认为这是在国内唯一一套住房,是没拿PR 之前就已经是个人国内的资产,是非常合理的。这样是不是会被税务认定是税务居民视同海外收入要补交税?谢谢各位大侠帮忙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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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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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一要收税的话,收的是资本增值税(你在国内交过的应该是其他的税种)。指的是房子卖出的价格与从你成为税务居民时该房子的价格之间的价格差。例如这个房子在你成为税务居民那天时价值100万,你卖出时价值200万,那么这中间的资本增值100万(当然还会减去各种开销,如手续费,你交的税等。。。)可能会被征税。
但你的情况太复杂了,我觉得最好还是咨询专业的会计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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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税务貌似也是这样说的,要是这种情况我可以认定我国内的是唯一一套自住房卖出,那么在澳洲的住房就会被认定是投资房了,要是售出的话我是不是要交那一段时期的资本增值税?除非我到死也不卖,税就无法增收了,住满6年后自动成为自住房了就不用交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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