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两个房(已经焦头烂额啦,不知道有几十套房的房哥房姐是怎莫做到的),
房子A,
25/11/2015 出租至卖出
19/2/2016 卖出 (合同交换日)
15/4/2016 settle (56days after contract day)
房子B,
出租到29/6/2016
8/7/2015做了房屋价值评估报告
房子A一开始是自住房,后来搬到房子B, 出售房子A,出售期间出租一直到卖出。请问这段时间的租金收入应该保税吗?capital gain需要交税吗?
房子B的投资房转自住房应该从哪一天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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