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讨论一下,如果父母是探亲签证,在澳的一切费用都是儿女付担,可否申请那个TAX OFFSET?
个人认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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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了个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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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朋友可以解释一下吗,为什么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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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算算住了多久。好象少于半年 是不能claim的。ATO曾经打电话过来问我,那时候才住了三个月,所以就告诉我不能cla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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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半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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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不可以. 父母要是澳大利亚居民且住满半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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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读过他们的要求,他们说要AUSTRALIAN RESIDENT FOR TAXATION PURPOSE, 然后呢,这个如何定义,ATO网站上有个CALCULATOR,我填完了后,显示是AUSTRALIA RESIDENT FOR TAXATION PURPOSE 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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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申请移民的父母在澳大利亚居民且住满半年以上的可以cla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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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 I an Australian resident for tax purposes?
Determination of resid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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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十楼上的朋友,我用的就是这个啊!而且他们的要求上也没有写一定要移民的才可以,学生签证不就是好例子吗,没有移民,但是一样是AUSTRALIAN RESIDENT FOR TAX PURP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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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签证是特殊的,而且也需要待满6个月。
你上第二个link,做一下calculator,直接就出来答案,又是ATO官方的,比在这问好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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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申请parent offset,他们要有澳洲税号,并且在澳洲住超过6个月
申请澳洲税号的前提是有work permission。
申请work permission的前提是签证上不能有no work的条款
申请旅游签证的都有这个条款。
这个,一环扣一环的。
学生签证,工作签证都可以算作是澳洲的resident for tax purpose,因为他们有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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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不能申请的。这个好像以前有帖子专门讨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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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才用第二个LINK给我的父母做了一下测试。他们来澳8个月,所有生活来源都是我们负担。他们拿的一年探亲签证和我们住在一起。
测试结果是:他们是resident for tax purpose
所以我认为是可以报税的。我一个专门做退税的朋友也是这么告诉我的。为此我还特意保留了他们机票和签证入境章的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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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似乎觉得不可以这样来推的,正如其它的SPOUSE TAX OFFSET,有差不多的情况,也不需要SPOUSE 必须有税号吧,关键是在ATO官方网站上的可以得到结论是可以的,他们并没有问你有没有税号之类的问题啊!之前打过很多次电话问ATO,结果是不一样的,开始有人说不行,我就挂了,看完后,再打,他们说行,挂了,再看,再打,他们说有个计算器,我填了,可以,再打,他们说可以,计算器说可以就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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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不可以,你的父母不是澳洲居民也不是永居,也不曾为澳洲做过贡献,为什么还要申请纳税人的钱做补助?这样想肯定就是不符合RESIDENCE FOR TAX PURPO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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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说没有贡献啊!来澳就是贡献啊,人来了,住一年,吃喝用的,全都贡献了,这样多了澳的经济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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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道理是不可以的,很多会计都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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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的。查到罚款.退税代理说法不负责任。
只有父母是澳洲永居,才可以申请退税。
话说回来,你若不是投资,税务不是很复杂,完全可以自己退税,省钱。
邮局拿本书,一字一句手把手教你自己退税,只需化半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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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ident for tax purpose 不一定要有work permission
在澳居住期间的收入不一定是打工所得,也可能是赠与,或者其他的来源,这样说来就是taxable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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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刚才有人说税务是为澳洲人服务的,别忘了税务也是为你自己服务的。留学生打工的钱要交税也是这个道理啊。
这只能说明你有资格享受政府给你的这项退税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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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过来带小孩,超过6个月就可以申请这个。
去年我申请了,ATO的人打电话给我,问我为什么会有这个offset(house keeper)那个条款,我说我父母过来带小孩,我在电话里问她可不可以,她说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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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你到ATO网站认真查一下那个offset的条款,就知道不行的。不过ATO有时候也不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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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忘了还要去掉这段时间内父母在国内的收入,如果工资高的话, 你就退不到多少TAX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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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喝用是生存的基本需要,通过劳动才是贡献,有些税局说可以申请的情况,要么是税局这个人不清楚,要么是跟报税的人沟通有障碍,要么就是税局懒得查你,因为据说一个税局官员下来查账一个小时的薪水是400刀,这种小事情税局不值得兴师动众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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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喝固然是基本需要,也是贡献的,没有人的吃喝的贡献,那些餐馆怎么活?人吃喝就要消费,消费自然会促进经济增长,只是大小和多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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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问:因为我去年都在maternity leave所以收入很少。家中主要来源靠我老公。那么在父母的开销上的share是不是应该根据我们各自收入的百分比算?我看ATO网站是这么写的,但是etax上面做offset的时候并没有让你写share,而只有一年之中的天数,这个怎么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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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不让税局挑毛病,我们是放每人50%的。不然你要给出你是如何按其它比例放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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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过ATO, 光探亲不行
1) you have always lived in Australia ( 探亲不满足这一条)
2) you moved to Australia and live here permanently ( 探亲不满足这一条)
3) you have been in Australia continuously for six months or more, and for most of the time you have been in the same job, and living in the same place ( 探亲没有工作, 不满足这一条)
4) you have been in Australia for more than half of the financial year, unless
your usual home is overseas, and you do not intend to live in Australia.
(对探亲的人来说, 家在海外, 也没有打算永久住在澳洲, 这一条也不满足)
ATO 说, 父母已在海外提交了PR申请, 过来探亲的, 本财政年度超过183天的可以申请.
父母在澳洲提交了PR申请, 现在拿bridge visa的, 本财政年度超过183天的可以申请.
提交了PR申请就说明you intend to live in Australia, ATO是这样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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