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目前在一个 690 平方米的街区拥有一处房产,我希望将其细分(保留现有房屋并在后面放置第二套住宅)但是这所房子有一个可以追溯到 1991 年 11 月的契约。契约规定只有一个住宅将是建在土地上 但是最近情况发生了变化,并且在同一区域内已经开发了一些单元(这与区域 grz1 重合)我想知道我应该从这里去哪里才能取消这个盟约 请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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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一旦整个区域建成后,契约就不再重要了,但在开发商试图出售房地产的其余部分时使用更多以确保维持一定的标准 我有很多例子看到或听说过契约被忽略的地方 也许是在所有地块都被出售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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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这是完全正确的,当土地块最初被切割和细分以确保某些类型的屋s 是建造的,但它们现在是平凡而过时的,但是你仍然必须让理事会解除它们,但不拥有公约,公约的受益人有责任执行它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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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你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去最高法院辩称公约已经过时,或者申请规划许可证来建造你想要建造的住宅数量,他们很可能会拒绝你的申请,然后你可以去 VCAT 争论取消契约或改变契约以允许多户住宅 我希望这是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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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起来很熟悉 http:somersoftcomforumsshowthreadphpt107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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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印象是理事会不能简单地拒绝举起盟约,如果在1991年6月25日之后的日期,当时选择提起盟约,您的申请被广告并且受益人有一个非常好的和真实的理由仅反对,那么它将被视为类似于细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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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为了澄清你的情况,我必须看看契约上的确切措辞你能把它发布在论坛上还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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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是“受让人特此为他们自己的继承人执行人管理员业主和受让人 特此转让的土地的注册所有者根据 1979 年《城市土地管理局法》第 14 条的规定,与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契约,即 (1) 在特此转让的土地上不得建造任何建筑物除了一栋房屋和通常的附属建筑外 该房屋的砖墙外墙不低于 75% 该房屋将自用 他们应占用该房屋至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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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抱歉回复晚了 我之前的帖子是正确的 Suprme Court 或 V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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