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企业在 18 个月前破产 该企业包括已投放市场的房产 主要债权人是 ATO、市议会和第一抵押贷款,他们共同发起破产 破产在受托人手中 我已作出该物业的低价报价只是被告知受托人不能以无法偿还债务的价格出售(我不太担心 ATO 只得到 80 美分的美元!!!!)我的报价一直在该表已使用 4 个月且仍然有效 受托人已表示有责任保留该物业,直到提出清偿债务的要约或可能对未偿债务承担责任 或者最终理事会可能会催促此事并在其权力范围内强制出售 同时业务仍在运营,房产正在产生市政费等以较少的金额完成遗产 任何评论 斯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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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要求 但受托人确实有责任尽可能获得最佳结果 受托人可能由抵押贷款持有人任命,他们的指示可能是获得价格这将偿还他们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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