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了解单个成员 SMSF 可以让该成员作为公司受托人的唯一董事 我的问题是该成员也可以是唯一股东还是需要额外的股东 谢谢 SY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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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限制关于股权的 SIS 法案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股东 但从遗产规划的角度来看,如果您是唯一股东董事死亡会发生什么 根据公司法,LPR 将控制公司,因此 SMSF 法案的措辞含糊并且此 LPR 可以在遗嘱认证被授予之前公司和 SMSF 也将失控,直到 LPR 接管控制受托人拥有巨大的权力想想 BDBN 和您的遗嘱以及 SMSF 契约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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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 Terry_w LPR 法定个人代表 BDBN 绑定死亡抚恤金 Nomi如果这些不正确,请告诉我如果该安排的唯一股东、唯一董事和唯一成员是同一个人,是否有可能被视为虚假安排?谢谢,SY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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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是假的,因为受托人是公司,而不是股东或董事这就是为什么在有个人受托人的 SMSF 中,一个成员基金必须有两个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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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这是正确的为什么你认为它可能是被认为是虚假的 该公司是为成员以信托方式持有资产的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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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敢肯定,如果您是家庭律师,您会说这是虚假的,我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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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我认为一个人不能为自己持有信托资产所以即使没有其他人参与,有一家公司作为受托人不会使安排成为虚假这种安排是否也适用于您是唯一受益人的非超级信托谢谢SY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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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们是受托人就对了 但是,技术换句话说,一个单独的法人是受托人,因此可以成立信托当然这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虚假 - 除非你试图代表其他东西,而不是它在法律上应该是 否则更好 90%小企业经营者将是骗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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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NSWSC 的史密斯诉公共受托人案 - 已故是受托人的董事、唯一股东、任命人,也是唯一获得分配的受益人 仍然是有效的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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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 Super 可以被家庭法庭分割,而契约中的任何内容等都可以忽略 参见家庭法法案 90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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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略契约中所说的内容就等于说整个操作是一个假的 那是我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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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西德,是的,是的,干杯,伊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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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我不明白 家庭法立法胜过信任普通法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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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起草 SIS 法时,提出了个人作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问题。成为法律界的一个问题并成为一个争论的问题,因此起草了 SIS 法案来避免这个问题,这样就不可能有一个唯一的成员和唯一的人类受托人更多来自合同法的问题有趣的是在 SMSF 拥有一家工厂,它不能很好将其出租给同一成员,即约翰将其出租给约翰 您不能与自己签订合同 有人认为此类资金可能不合规并且具有非公平收入(当时称为特殊收入) 整个唯一成员,唯一人类受托人问题被避免以这种方式起草 SIS,因此永远不会出现一个成员,一个人类受托人 1993 年的原始解释性备忘录很难找到,因为它甚至早于计算机化文件 它是打字的,没有在网上存档 我有一份来自议会图书馆的副本房子,它读起来很有趣,解释了很多关于 SIS 中包含的特殊问题 我应该再找一份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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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保罗 http:wwwaphgovaubinarieslibrndustry(监督) consequential amdtspdf 同样根据信托法,一个人不能以信托方式为自己持有财产,因为没有分离法律和实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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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的回复它消除了我的误解Terry_w也提出了关于考虑遗嘱、法定个人代表和具有约束力的身故保险金提名 SY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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