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全权委托信托,如果它有 4 个人和个人受托人;这 4 个人是该信托的指定受益人,该信托是否仍被视为有效信托,因为在信托契约中它将具有标准的“其他”;受益人(父亲、母亲、孩子、祖父母等)可以分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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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你指出的指定受益人有 4 有次要受益人,大概是血缘或婚姻的大家庭,现在和未来 都挺标准的,为什么你认为信托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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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不能和受益人一样,否则就没有信任关系了 4人做受托人不是个好主意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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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这只是家庭成员既是个人受托人又是个人受托人的一个例子。也指定受益人,或者假设当时只有 2 个人(例如丈夫和妻子)是个人受托人 amp;契约中的指定受益人由于契约会声明其他潜在受益人也包括所有血缘亲属,因此它仍将被视为有效的信托放大器;会有信任关系,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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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呀,我错过了特里所说的个人受托人与指定受益人相同通常被认为是一个坏主意更好的解决方案是建立一个公司受托人如果有适当的血亲等,所有 4 个人都可以成为股东和董事,这是很常见的地方当谈到贷款、可服务性等时,贷方倾向于查看分配的历史,不一定是谁是或不是在信托契约中特别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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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已经建立了一个信托,其中2个人(丈夫和妻子)是个人受托人amp;还指定了全权委托信托的受益人;然后购买了一个未设押的投资物业;多年前就已经确定了 这是否意味着不存在合法的信托即使全权信托拥有自己的银行账户,租金也会进入该银行账户,该信托的纳税申报表已经完成,表明该信托拥有该投资物业。获得租金收入,并且在年底仅分配给指定受益人之一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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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还有其他潜在受益人,那么从这个角度来看它不会失败 原因通常不是一个好有 4 个受托人的想法包括: - 难以做出决定 所有受托人的决定必须一致 - 很难让 4 个人一起签署某项东西 - 资产保护,因为受托人对信托债务负有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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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信托契约通常有血亲的潜在受益人、未来的潜在丈夫等条款,那么上述信托不会失败;那么仍然被认为是一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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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还有其他潜在的受益人那么从那个角度来看它不会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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