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前有过糟糕的经历,并且在数周和数周的延迟结算后失败了所以现在,我想更加谨慎我已经与我的转让人进行了合同谈判并签署了合同,但在她知道我 100 岁之前她还没有进行交换报告和评估的好百分比我的问题是,买方是否可以在合同交换之前要求并在销售合同中添加特殊条款,要求供应商支付罚款利息或产生的一些费用,应该他没有在第 42 天之前结算 例如添加一个条款,规定在第 42 天之后每天向供应商收取 10% 的利息,直到他可以结算 根据我之前的经验,结算是这一天,供应商有问题,无法结算并继续延迟 它持续了 3 个月 所以我退出了 无法得到任何兴趣或任何东西 有人告诉我我可以添加条款 有人告诉我这是不可能的 所以什么是对的,而不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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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Ql d,至少,标准合同包括我之前在供应商延迟结算时声称的罚款利息条款双方签署)受特殊条件约束 然后如果所有条件都满足,您将无条件进行结算 如果合同没有交换(我认为这意味着供应商没有签署)供应商没有同意任何事情报告等应该是特殊条件的一部分,有时间限制 亚历克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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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士兰州在销售合同方面与新南威尔士州有什么不同吗?嗯,因为听起来作为一个完全没有防御能力的买家如果卖方决定浪费您的时间 我的转让人告诉我“他们”;只看我们是否有任何财务困难,例如在等待定居时租房子 他们只会认为我们造成了一些不便,这听起来真的很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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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看到这种情况发生了很多次 -通常是供应商提出此类条款,但我的买家没有理由不能这样做 通常的措辞方式是每年的百分比(在新南威尔士州通常为 12%),如果供应商每天计算不能在交割日后的 7 天内交割 你可以取消 7 天的宽限期,但我认为供应商更有可能接受其中的条款 你也可能会有更多的喜悦并表现出一点诚意互惠条款,即,如果您是延迟结算的一方,那么您还必须支付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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