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第一次在这里发帖所以请多多包涵希望这不是一个愚蠢的问题已经建立了一个混合信托(爸爸和我是受托人,妈妈,爸爸和我的受益人),刚刚购买了我们的第一处房产信托,价值 150K,但是我们遇到了一个小障碍 妈妈有一栋价值 88K 的房子(全额还清),非常乐意将其用于安全性 它是在我们建立信托之前购买的,纯粹是放在她的名下出于税收原因(她不工作)我们认为太好了,我们可以使用这所房子的股权(88K)来购买150K房子的安全性,而不必担心抵押贷款保险现在我们要发行“特别单位给爸爸,因为他的税级最高,那将是最有效的税收最后是障碍,银行(ING)说妈妈和爸爸必须是借款人,因为妈妈正在为安全而建房子, 但是我们的会计师正确地指出它必须在爸爸之下只是因为他得到了单位首先,这是对的吗,妈妈总是必须是借款人吗,因为她为了安全而把房子建起来(即使它纯粹是为了税收目的)这是否基本上意味着我们有股权,但不能将其用于安全性,除非我们打开 LOC 并且必须“借” 20% 并以当前 6 ** pa 支付利息提前谢谢!
评论
Hiya Convoluted one :O)这里的问题是,在公平的情况下,它看起来像是第三方证券——也就是说,妈妈没有从这笔交易中获得明显的明确利益,即使她是新财产的受托人,但我认为你有一个问题可能是更多是由于银行的借贷规则而不是安全问题 您的经纪人可以通过更灵活的贷方提出这个问题,或者您可以像您所说的那样采用信用额度来支付存款和成本 ta ro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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