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目前正在将我的一个全权委托信托的受托人从个人(我)更改为公司我被告知这是最好的结构方式,以最好地减轻土地税并保护我们自己,并协助在“计划”中;随着年龄的增长,其中一个考虑因素是构建公司受托人股东的最佳方式 我的会计师之前曾建议我们有另一个 DFT 作为公司受托人的唯一股东,但我不认为这是必要的 如果我们都是平等的股东,那么我们不能在没有共同决定的情况下选举公司的董事,这意味着如果婚姻破裂,一个人不能仅仅取消另一个人作为受托人的董事,并且基本上将他们作为受益人驱逐同样,正如我们双方的意愿如果我们把它留给对方,所以如果死亡发生,那么遗嘱决定我们得到其他人的分享我在这个论坛上读过一些类似的查询,但我还没有真正看到这个特定查询的明确答案因为我说,我正在等待律师会议,我不打算自己设置,但是我只是对这里的结构非常感兴趣,并希望拥有足够的知识来进行良好的交谈on with solicitor 提前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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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委托人 如果你们俩都死了,遗嘱会写什么 有一个 DFT 作为受托人的股东不必要地使事情复杂化,因为你必须考虑信托的细节THAT D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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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我没有提供 DFT 的详细信息,因为我希望个人持股将是最好的解决方案,但我是我其他信托的主要任命人,如果双方愿意将一切都给对方我们都死了,我们的人得到了我们资产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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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受托人如何减轻土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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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的问题 - 首先是信托“任命人”通常有权任命、更换和罢免受托人(通常按我必须添加的顺序)阅读契约寻找标题为“修改受托人”的条款;谁是委托人 那是最终成为信托控制人的人 那是关键问题 如果出现问题,他们可以在以后移除受托公司 受信托法约束 您的律师应该能够解决这些问题 信托法不允许引用受托人”;以任何形式(共同或人)不公平地影响受益人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它是一个光盘信托,他们只有在财产归属、未付权利等情况下才拥有权利 仅仅因为资产在信托中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要求它 - 或者一份收入 忘记“投票权”;这是一个人类受托人可能是好事也可能是坏事的领域 例如,两个人类受托人必须一致投票,否则该决定不一定是受托人的决定 有效的公司决议就是这样,但如果它会影响受益人 它可以在法庭上受到质疑 允许一位董事超过另一位董事的投票权也可以采取行动 您最终可能会遇到更大的问题 许多律师同意或不同意这种观点 一些律师建议 SMSF 可以根据以下情况做出决定投票 - 它也是一个信托 ATO 不同意 你的律师会建议 Disc Trust 可以成为所有它想要的股东 那么公司的决定是由董事做出的,而不是股东rs 可能需要批准一些决定,例如修改宪法,但他们不能改变决定,例如受托人共同董事做出的影响信托的决定 会计师不是律师 受托人不会有收入(它不应该收到信托收入!!)所以谁在乎股东是谁 股东也不赞成任命谁为新董事 董事的一致决议 遗嘱的事情被误解了 当您死于信托的控制时会发生什么 信托继续它们不会成为遗产资产!您的律师应在两种情况下解决信托控制继承的遗产规划如果一个人去世,如果你们同时去世或失去亲近感,我非常喜欢 DT 契约中的控制人条款 这些条款迫使第三方批准主要改变你去世的受托人,你的妻子是任命者,一些糟糕的顾问建议做一个“钻石”; (迈克尔·哈钦斯的财产被合法占用!!)当顾问建议他应该成为任命人时,控制人(你的兄弟)说不。在这种情况下,控制人只能批准或拒绝它是一个很好的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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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信托资产不构成遗产的一部分,如果死者个人持有受托公司股份,则这些股份构成死者遗产的一部分 如果对委托人的权力传递给谁存在混淆,可能无法立即更改受托人 这使获得受托人公司的人通过死者遗产控制信托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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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昆士兰州的迈克尔·埃斯(Michael Esp)每个信托都有明确的门槛 更改昆士兰州信托还必须仔细考虑间接义务 更改持有土地的信托的任命人可能会触发印花税绝对是一个律师应该审查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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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一个出色的回应伙伴谢谢你我的信任是通过会计师订购的标准 ACIS 我现在将通过契约来确定这个嗨 Coastymike,我的道歉我应该更多清楚我有几个“克隆”的情况。现在的信托,受托人和受益人是相同的,这意味着 OSR 将集团持股视为一个累积数字据我所知,如果我将受托人从个人受托人转移到公司受托人,这基本上是“分开的”;土地所有权让我可以保持多个“分开”;土地持有量低于最低门槛 公司受托人本身不会减免土地税,但整体结构应 该线程 http:somersoftcomforumsshowthreadphpt94914 概述了我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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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每个信托都同意 也许公司受托人只是被用来使区分每个信托变得容易 好吧 很酷 这就是我的想法 感谢评论
在价值 2 美元的公司中 1 美元的股份是多少他们是董事并得到其他董事的支持(即 4 名董事仍然可以投票反对) 受托公司中的私人公司股份没有价值 没有资产 也不给他们董事职位,除非没有其他人存在 每个 SMSF 都会出现同样的问题受托人共同 在 SMSF 中的股权理论上可以由红十字会持有,没有人关心并且不会使 SMSF 不合规或让红十字会获得成员权利 任命人 i问题 我同意我提到这很关键 不是意志 一系列事件将不确定 明确的任命者,问题不存在 遗产规划规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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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astyMike,我错误地认为它被分开了信任自己(这就是为什么我现在不得不经历这种磨难),但如果信托有相同的受益人和受托人,它实际上是在昆士兰州积累的 OSR quot;克隆信托 不同信托下持有的土地将在以下情况下一起评估土地税: 所有信托的受托人相同 两个或多个信托受益人相同被计算”;我在这里不确定的一件事,是第三点,实际上是什么决定了“相同的利益”;在那些信托中 鉴于受益人是妻子和家人,他们是相同的,但我不确定“相同的利益”,无论是百分比还是实际衡量的方式,我认为与公司受托人一起前进会更容易一点设置更多exy,但真正的持续费用很少所以总而言之,我可以假设最好的股东结构在妻子和我之间是平等的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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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我所有DFT的明确任命者,但是我很清楚我需要考虑如果我死了会怎样和“替代本金”的空间,目前是“空白”;将妻子设置为替代委托人可能是一个好主意,因为它明确指出(尽管不是逐字逐句)“如果委托人同意,替代委托人就成为委托人”;那么这只是陈述“替代原则2”的问题。或者什么 有趣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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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的行为 委托人的权力和义务是什么 有权改变受托人的人的角色是什么言辞不重要,契约可以说是“苹果”;可以做 X 并且只要苹果被定义为比苹果任命者具有任命权 小心“替代 2”;契约是否允许这样的过程 如果不是,你可能有一个怪物 看到许多包含相互矛盾的规则或终端任命问题的契约即一个指定的已故任命人的契约明确只允许该人以书面形式指定继任者,例如最终决定可能最终需要法院批准 昂贵的同上失去指定契约 丢失契约,没有人会知道 是的,您的遗嘱确实需要地址声明意愿和其他方式,以便您想要的人在您去世时控制信托并成为股东此外,策略可以包括公司的投票权(即您的投票的替代董事),如果宪法文件允许 还要考虑争议问题 谁会赢 我认为妻子和你都需要解决这些问题 那说如果妻子和你吵架会发生什么 你的律师应该解决这个问题 每个信托(或两个)的公司受托人是一个有效的昆士兰州避免在您描述的情况下为 LT 分组的策略 死亡 无能力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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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保罗,我已经安排了另一次与律师的约会,以审查我们的继任计划我只有 33 岁,妻子 30 岁,但我们已经扩大了在过去的 12 个月里,我们资产基础的规模和复杂性相当大,现在是进行审查的好时机 我们决定将我们(妻子和我)设置为新公司的平等股东,以及董事律师同意和觉得没必要跟信托股东把事情搞得太复杂 现在回会计师帮我开公司吧!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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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持有受托人的股份很重要 谁控制了受托公司 控制了信托 任命人可以罢免受托人,但我见过受托人的新受托人contoller利用的案例在任命人行使权力罢免受托人之前 一般而言,如果 5050 名股东可以控制董事职位并因此获得信托 如果股东是信托,您将遇到同样的问题 - 谁控制受托人,谁就控制股东控制受托人的董事从而获得信任 还要考虑:-死亡-无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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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立法:http://wwwaustliieduauauaulegisqldconsol_actlta201090s20html 只要信任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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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一个为什么谁拥有受托公司的股份非常重要的例子:William 拥有 Company A Pty Ltd 100% 的股份 A Pty Ltd 是 Will I am trust 的受托人 William 去世他的遗嘱任命约翰兄弟为执行人 约翰是 LPR,威廉的法定个人代表 根据公司法(记忆中的 s197) 约翰可以成为公司董事 公司董事控制信托 约翰将信托授予自己 威廉的妻子忙着哭着想着信托虽然她是下一个任命人,但葬礼结束的时间信托已经一无所有约翰也是受益人,根据信托条款约翰可以行使受托人的权力让自己受益 所有合法 例如 2 我是信托契约没有列出后备任命人 它说像威廉遗产的 LPR 将成为下一个任命人 这更糟糕,因为约翰既是受托人又是任命人!
评论< BR>谢谢特里,就我而言,我相信它们可能是“相同的”克隆信托,据我了解,因为我是受托人,受益人是相同的我不确定的是“(b)两个或两个以上信托的受益人的利益,在发生纳税人的土地税责任时,是相同的”;这是否是说,如果受益人的利益在两个信托中存在如此细微的差异(如 49%-51% 和 45%-55%),这是否会使它们“不相同”?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我可以避免所有这些垃圾 仍然不确定如何说服 OSR 他们“不同”。虽然这就是为什么我要走公司受托人的道路,因为它会防止这些问题发生干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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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我们都是公司的董事,我是唯一股东或联名股东(妻子和我)公司的,我是信托的委托人(假设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可以与任命人互换),而妻子是“替代委托人”,那么我们应该是相当安全的信托的措辞表明,如果出于任何原因“办公室是空缺的“委托人离开,由于死亡、精神不健全、无力偿债等多种原因,替代委托人将成为委托人,并“拥有契约项下委托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这真是太有趣了,从没想过我会在周五晚上都在想这些事情如果你们各自拥有 50% 的股份,那么股东大会主席可能会投决定票 如果你破产了,这可能是受托人破产 如果您无行为能力,可能是您的律师(可能是您的妻子) 如果您死了,可能是您的 LPR(可能是您的妻子或专业人士) 为您的妻子考虑同样的情况 - 如果她离开股份怎么办给她遗嘱中的其他人,或者她任命 X 为她的 LPR 委托人可能与委托人相同 所以如果你去世、破产或丧失工作能力,她将接管 如果你俩都发生事故并一起死去或昏迷,会发生什么 叔叔哈里可以挤兑信托 法院可以任命受托人,也可以是您的 LPR 还有如果您死了,您的妻子再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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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应该就此获得一些法律建议 改变利益可能会导致信托的土地持有量被单独评估 但会导致重新安置 - 印花税,CGT(也许不是) 这一切都将是昂贵的和复杂,只是说明为什么你应该在设置时得到适当的建议从长远来看会更便宜,而且更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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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计,令人沮丧的是,我以为我得到了适当的建议,我没有什么可做的向我表明这个会计师并不是全部,而且我不了解法律方面的严重性,至于我最初都是关于税收最小化而且,不可否认,我通常行动很快,所以我造成的任何混乱我真的没有人可以责怪,但我想你不知道你刚开始时不知道什么,仅仅依靠会计师来协助这些事情是不够的 最坏的情况是额外的一些 k 土地税单,但从长远来看将被视为有价值的e 课 干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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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有时你知道你不知道什么,但有时你不知道你不知道什么 至少在论坛上你可以发布一些东西并获得广泛的回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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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正确 Terry 希望我能早点遇到这个联合 伴侣自己,以及这里的其他几个人,包括保罗和其他一些经纪人,得到了特别的帮助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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