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在维多利亚州)是这样的: 1 卖方将房产用作投资,并且在 12 月 31 日之前已缴纳土地税 2 买方购买该房产作为主要居住地,因此无需缴纳土地税 3买方被告知,他必须在结算和 12 月 31 日之间支付比例土地税 4 维多利亚州税务局对在这种情况下谁支付没有具体要求 - 必须在买卖双方之间解决 5 唯一的指导是条件标准销售合同第 15 条,其中规定: 15 调整 151 卖方应付的所有定期支出,以及就该物业收到的任何租金和其他收入必须在交割日由双方分摊,任何已支付和收到的调整152 定期支出、租金和其他收入必须根据以下基础进行分配: (a) 供应商对定期支出负责并有权获得租金和其他 i到达并包括结算之日; (b) 该土地被视为卖方拥有的唯一土地(定义见 2005 年土地税法); (c) 卖方作为澳大利亚居民受益所有人被视为拥有土地; (d) 在计算分摊时,不考虑各方可获得的任何个人法定利益 我是否正确地读到土地税可以根据适当的情况在 0% 到 100% 之间分摊,这是在这种情况下的关键词, 购买者必须按比例缴纳土地税吗? 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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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有人遇到了完全相同的问题-进行搜索不,您对“适当”的看法不正确部分考虑“酌情”之间的区别和 quot;什么是合适的 供应商根据上述措辞付款,但购买者已同意向供应商报销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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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意识到其他论坛不太可能有税务人员,所以也许这是一个更好的发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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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把那个帖子移到这个论坛我'现在关闭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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