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月前,我发起了一个帖子,提醒读者必须在每年 6 月 30 日之前完成信托分配决议 Hopkins v Federal Commissioner of Taxation 是最近的行政上诉法庭案件,其中纳税人利用了以下事实:受托人没有及时做出决议并摆脱罚款 全权信托是单位信托中单位的所有者 一些单位信托的扣除被拒绝,这导致单位信托的收入增加 仅此而已财政年度结束后很长时间才曝光 因为单位信托的收入增加了,这意味着全权委托信托的收入超过了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收入 ATO 刚刚将这笔额外收入用于从与他们的分配百分比成比例的信任 这导致一个人收到一大笔税单 这个人抗议 ATO 的决定,因为受托人没有做出分配额外收入的决议 相关信托契约对如何处理在每年 6 月 30 日之前不受决议分配的收入进行了具体说明 该契约有一个默认条款,其中规定了未分配的收入原来是有 46 个主要受益人,所以如果按照契约,纳税人只会收到信托额外收入的 146 分,因此应该只对这个数额征税。 AAT 同意纳税人的意见,即 ATO 的评估过度,并责令 ATO 重新考虑 Hopkins and Anor 和 Commissioner of Taxation [2012] AATA 324 http:wwwaustliieduauaucasescthaat20123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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