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我需要了解投资物业的再征税规则的人的一些建议 当然,我只是在这里征求意见,我实际上并不会仅仅根据我在这里阅读的内容做出决定 1 我以 500 美元购买了我的第一个 IP K(从银行“1”贷款) 2 购买成本(初始存款、律师费等)为 5 万美元 3 我获得了信用额度或“股权访问贷款”;我的房子,我主要拥有(“小”抵押贷款),来自银行“2”; 4 我从我的股权访问贷款中提取了所需的 50K 以支付上述 (2) 现在,在第一个财政年度结束时: 5 支付给银行 1 的 500K 美元的利息为 35K 美元 6 支付给银行 2 的利息$50K 是 $35K 现在,我可以申请 35+35$385K 作为税收减免,这是一个公认的事实 但是,我没有从自己的收入中支付 $35K(以上第 5 点),而是从股权访问贷款(每个月还款) 结果,从股权访问贷款中借入的金额变为 50+35 $85K,这 85K 美元的应付利息约为 $6K 所以我的问题是——我合法地是其中哪一个允许索赔:(A) 35K + 6K $41K 或 (B) 35K + 35K $385K 感谢您的建议!
评论
通常这可以全额索赔但 ATO 正在寻找旨在增加的计划税收减免,如果主要目的是要求扣除,则可以拒绝扣除 您这样做的原因是什么(ps 让您能够尽快还清住房贷款) m 再剪掉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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