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假期结束,我们回家开始新的一年,有些不今年年初,我接到一个非常老的好朋友的电话,他在海外车祸中失去了他的两个客户,共同死亡可以创造一个非常困难的情况,特别是当一个自我管理的超级基金只有两个个人受托人在突然死亡的情况下,受托人没有时间计划他们的事务,死者的家人可能需要缴纳可避税的税款(取决于留在会员帐户中)并且受抚养人由于立法时间限制而被限制做某些事情并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尤其是在家人悲伤时因此顾问和受托人的黄金两个词是“遗产规划”和实施策略这将限制或避免下一代将支付的税 我朋友的客户的孩子现在面临着接近 300,000 美元的税单,如果他们采取一些简单的策略我可以很容易地避免n place 对于一些顾问,下面的一些信息将是他们先前知识的回顾,但对于一些有趣的阅读,但这些文章中的任何内容都不会是“普通”,我不会怪你打开打印机现在 谁在您去世时获得您的 Super 养老金死亡福利 当 SMSF 成员去世时,顾问需要注意和确定几个问题,例如 1 成员是否处于积累阶段或养老金阶段; 2 会员的身故赔偿是否正在支付给身故赔偿受抚养人; 3 如果死亡抚恤金支付给死亡抚恤金受抚养人,是一次性支付还是作为收入流支付? 4 是否有具有约束力的死亡提名; 5 如果死亡抚恤金没有支付给死亡抚恤金受抚养人,死亡抚恤金的税务组成部分是什么?如何在基金中处理保险索赔以及同时向非死亡抚恤金受抚养人付款; 6 如果出售基金资产以支付死亡抚恤金,对基金的资本收益和支付给非死亡抚恤金的受抚养人的税收影响是什么 以上问题由其余成员解决,如果共同死亡, 死者的 LPR 如果您的信托契约早于 2007 年 7 月 1 日,您可能需要更新您的 SMSF 信托契约从退休金利息中获得恢复性收入流,这意味着在死亡后,养老金的收入支付可以继续支付给指定的死亡抚恤金受益人(只要他们能够成为 ITAA 97 第 302-195 条规定的恢复性受益人)在养老金文件中 死亡抚恤金受抚养人是: a 配偶或前配偶 b 一个 18 岁以下的子女(或 18 岁以上但 25 岁以下的经济受抚养子女) c 任何人相互依赖关系在死前存在(第 302-200 节) d 任何在死前是死者的受抚养人的人 什么是相互依赖关系的进一步定义(第 302-200 节) (1) 如果两个人具有相互依赖关系,则他们有密切的私人关系; b 他们住在一起; c 其中一人或每人向另一人提供财务支持; d 一个人或每个人为另一个人提供家庭支持和个人照顾 (2) 如果两个人也有相互依赖关系: a 他们有密切的私人关系; b 他们不满足(1)(b)、(c)和(d)中提到的相互依赖关系的一项或多项要求; c 他们不满足这些要求的原因是他们中的一个或两个患有身体、智力或精神残疾 向死亡抚恤金家属支付的税款 如果会员处于累积阶段 从 2007 年 7 月 1 日起,任何一次性死亡抚恤金支付给受抚养人的死亡抚恤金不是应税收入或免税收入(第 302 – 60 节),因此是免税的;如果成员处于养老金阶段 如果养老金领取者或复归受益人在养老金领取者去世时超过 60 岁,则支付给复归受益人的收入流不属于应税收入或免税收入(第 302 - 65 节) 如果养老金领取者或复归受益人未满养老金领取者去世时 60 岁(第 302 – 70 节),收入流可向复归受益人纳税(有资格获得养老金“应税部分”的 15% 回扣),直到 60 岁,此后不再纳税或免税收入 支付给儿童的复归养老金 SISR 621(2B) 规定,如果向儿童支付养老金,则该养老金必须在孩子年满 25 岁时停止(除非孩子有残疾),届时蒂姆e, 一次性支付给受益人 由于一次性支付是死亡抚恤金折算的结果,因此对孩子免税 这意味着如果养老金领取者去世并且没有配偶受抚养人并且有只有成年子女(25 岁以上),在死亡时只能一次性支付给他们,因为孩子已成为非死亡福利受抚养人 (SISR 621 (2A) 开户时的成员基础养老金与 SMSF 的受托人决定养老金条款和条件 养老金领取者和基金受托人之间的这些养老金条件或“合同”是记录复归受益人姓名的地方;因此,养老金领取者在提名复归受益人时应小心(s) 这些养老金条件也应符合 SISA 和 SISR 养老金条件 在养老金文件中提名复归受益人的一个主要好处是,已故的死亡抚恤金家属(如配偶)可以开始提取成员突然死亡后的翼,没有任何正式文件或通知 ATO 另请注意,新的简单养老金条件允许 100% 提款 但是,在提款时,养老金领取者和复归养老金领取者的年龄很重要,如果有的话其中 60 岁以下,收入流将由受益人评估(有资格获得养老金“应税”部分的 15% 回扣) 什么是死亡抚恤金的“免税”和“应税”部分 每个退休金利息基金内有不同的税收组成部分 构成这些组成部分的金额如下: 免税部分(ITAA 97 的第 307-210 节)是利息的结晶部分的价值加上 7 月 1 日之后的新的非优惠缴款2007 年结晶部分——截至 2007 年 7 月 1 日以下部分的数量: o 优惠部分(旧定义) o 1984 年后无效部分 o 未扣除的供款 o CGT 豁免部分至 1983 年 7 月之前的部分 退休金利息的应税部分等于总利息的价值减去免税部分(ITAA 97 的第 305 -215 节) 计算部分的时间 一次性支付身故赔偿金时与非死亡福利受益人的总和,受托人必须确定成员的退休金权益的价值以及这些利息组成部分的金额 受托人还必须在收入开始时确定退休金权益的组成部分像基于帐户的养老金一样流在积累阶段,免税部分是固定金额,仅通过额外的非优惠缴款增加,所有增长或收入仅增加应税部分但在养老金阶段,它是当时的比例在养老金的整个生命周期中开始养老金 这意味着任何增长或收入都按比例分配在免税和应税组成部分之间nts 基于开始时的养老金价值 例如 John 处于累积阶段:- 2009 年 7 月 1 日,基金余额为 应税部分 $300,000 免税部分 $200,000 养老金总利息 $500,000 没有新的供款,并且在 2010 年 6 月 30 日由于收益和增长 100,000 美元减去 15,000 美元的税收,该基金的余额为 585,000 美元 2010 年 7 月 1 日的两个部分将是 应税部分 385,000 美元 免税部分 200,000 美元 养老金总利息 585,000 美元 约翰在 2009 年 7 月 1 日处于养老金阶段该基金是应税部分 $300,000 60% 免税部分 $200,000 40% 退休金利息总额 $500,000 没有新供款(如果会员处于退休金阶段,新供款是单独的退休金利息),截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基金余额是 600,000 美元,因为收入和增长 100,000 美元(支付养老金的资产不纳税) 这两个组成部分s 在 2010 年 7 月 1 日将是 应税部分 $360,000 免税部分 $240,000 养老金总利息 $600,000 由于 John 处于养老金阶段,他必须提取最低金额以满足 SISR 养老金条件,例如他在 2010 年 6 月 30 日之前提取 10% 或 $50,000,这两个组成部分将是 组成部分 2009 年 7 月 1 日增长养老金余额 应税 300,000 60,000 30,000 330,000 免税 200,000 40,000 20,000 220,000 总计 500,000 100,000 50,000 550,000任何提款都是相同的百分比因此,受托人和顾问跟踪这两个组成部分非常重要,直到成员死亡支付给非死亡福利依赖的税因为没有选择向非死亡福利支付收入流- 死亡抚恤金依赖nt,必须一次性支付 死亡抚恤金的免税部分在受益人手中是免税的,但应税部分支付 15%(加上医疗保险税)的税 大多数遗产规划的策略集中在如果成员只有非死亡抚恤金家属(配偶已经去世且所有子女均超过 25 岁),则将应税部分转换为免税部分成员,向受益人支付的任何款项将按照执行人(法定个人代表 - LPR)的处理方式征税 这意味着如果支付给死亡抚恤金受抚养人且仅应纳税的死亡抚恤金付款将不征税如果支付给已故者的非受抚养人,则该部分将被征税。使用该养老金并一次性提取退休金利息 如果复归受益人希望将一次性死亡抚恤金视为死亡抚恤金并对死亡抚恤金受抚养人免税,则必须在以下两者中的后者之前进行减免 六个月自死亡之日起或 授予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书后三个月 如果在此时间范围内未发生减免,则一次性支付的款项将不被归类为身故赔偿金,并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征税受益人,如果受益人年龄小于 60 岁,可能会导致额外税金 此外,任何死亡抚恤金都不能转入退休金基金 减税策略 – 遗产规划 受托人和顾问应该注意许多策略,如果退休金成员的利益有任何“应税”成分,如果目标是减少下一代应纳税额 这些策略与 减少应税补偿有关如果只有成年非死亡抚恤金受抚养人,则增加免税成分; 如果有可能有新成员加入基金并做出优惠贡献,则建立准备金以支付死亡时的反损害赔偿金; 在死后设立遗嘱信托,将收入分配给相互依赖的受益人(从坟墓中裁决);使用哪种策略取决于许多因素,例如退休金利息中应税部分的金额、养老金领取者的年龄、新成员加入基金和做出优惠供款的可能性等,并取决于养老金领取者的个人情况。受托人在所有资产准备好捐献给养老金之后,就在 60 岁之前,有最后一条线索来解决和访问遗产规划问题 Manoj Abichandani SMSF 专家顾问 SMSF 专家审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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