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下面是几年前发生在我朋友身上的情况(我想是在 0506 财政年度左右),最近让我想到:A 先生; B 小姐处于恋爱关系中(虽然没有同居)并在新庄园购买了一块土地,目的是建造房屋,结婚并搬入该庄园有一个警告,即土地必须在 24 年内建成购买土地后的 18 个月,A amp; B 分拆并出售土地,获利 80,000 美元(大约不记得确切数字)他们各自将出售土地的 12 份额利润(扣除成本)加到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并缴纳税款我的问题是——他们是否必须为土地出售的利润缴税当时他们各自的会计师(没什么大不了的,只是 ITP 等我会说)告诉他们情况就是这样,他们缴税(之后50% CGT 1yr+ 减少等)如果他们从一开始就打算在土地上建造并住在房子里,这是否应该免除任何资本利得税如果利润免税,他们是否仍然可以修改他们之前的退货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税款(如果这是可能的,我会找出土地被出售的确切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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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 ATO 会反过来这样做,即如果有意是为投资物业开发这个然后你可以申请费用 这不一定是合乎逻辑的rse 可能适用 我怀疑因为他们住在其他地方,显然,他们不能将土地作为 PPOR,但希望我错了我认为你可以修改三年的纳税申报表,也许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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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是正确基于这些事实 它从来不是他们的主要住所 四年的建筑特许权是从您搬入并作为您的主要住所居住至少 12 个月起追溯发生的 干杯,罗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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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必须实际建造并搬入至少 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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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伙计们,说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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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来说,他们可能也应该支付 GST,这有一段时间了返回 - 也许搜索空地和消费税; “保证金计划”可能也会得到一些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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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只有在意图建造和出售以获取利润时才需要支付 G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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