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 2007 年纳税申报表即将到来,我正在阅读 STS 的变化以及它们 2008 年作为小型企业实体特许权的重新化身 http:wwwatogovaubusinessespathwayasppc001003084 我以前没有想过它们对投资物业的影响 看来 IP 可能会在以下方面受到影响方式,如果您以独资经营者或 Pty Ltd 的合伙人的身份从事财产持有业务: - 如果 IP 持有时间超过 15 年且您已超过 55 岁,则无需支付 cgt - 小型企业 50%主动资产减少似乎允许 50% 的 cgt 减少 - 如果第一个被出售,则将 CGT 展期为替换的主动资产似乎这些让步应该适用于出租的投资物业,即主动资产我想知道是否是个体经营者如果目的是拥有多个持有的 IP 并偶尔在较短的时间内修复和轻弹其他 IP,那么现在投资房地产可能是一种很好的自我建立方式。此外,似乎人们可以建立一个n ABN 专门针对房地产投资的兼职业务,并获得这些优势,即使是全职 PAYG 员工 任何会计师都可以评论当然,今天,陆克文可能也打算取消小企业的 CGT 优惠但我可以看到案例不去澳大利亚需要更多的自雇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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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ITAA 1997第152-40条(4)但是,以下* CGT资产不能是活跃资产:(e)主要用于课程的资产进行第 (1) 款所述的 * 业务是为了 * 获得利息、年金、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或外汇收益,除非: (ii) 其主要用于获得租金只是暂时的 抱歉,投资物业一般不属于此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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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x Mike 我想知道什么是产生收入的主动资产,如果排除上述内容,我猜它们是指专业摄影师的相机设备和一般工厂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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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斯顿, 一堆东西 活跃资产可以包括企业本身(例如,您经营牙科诊所并出售该诊所 - 这将是一项活跃资产) 如果您有用于牙科诊所的商业财产,那么主要目的不是获得租金,有一些ATO ID可以确保它不是,那么商业地产将成为活跃资产主要用于中小型企业出售其业务和相关商业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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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好的所以寄宿公寓是否适合旅游或商业客户的短期出租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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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宿公寓是否为主动资产来自 PBR 22134 对于第 152 部分而言,企业的 CGT 资产是否为主动资产根据 ITAA 1997,它必须首先满足 ITAA 1997 第 152-40(1) 小节中的“阳性测试”之一,然后也不被 ITAA 1997 第 152-40(4) 小节中的例外之一排除根据 1997 年 ITAA 第 152-40(1)(a) 段如果 CGT 资产在经营业务过程中被拥有和使用或准备好使用,则该资产是活跃资产(受除外情况限制) 但是,ITAA 1997 第 152-40(4)(e) 段规定在经营过程中主要用于获取租金的资产不能成为活跃资产(除非该主要用途只是暂时的) 也就是说,即使该资产用于业务,它也不会是活跃资产如果其主要用途是获得租金 “租金”一词描述如下: - 承租人为使用租赁场所而向出租人支付的金额(CH Bailey Ltd v Memorial Enterprises Ltd [1974] 1 All ER 1003; United Scientific Holdings Ltd v Burnley Borough Council [1977] 2 All ER 62); - 租户因使用土地或房屋而向业主或房东支付的定期费用(澳大利亚牛津词典); - 承租人因专有物质遗产而支付给房东的补偿 现代概念的租金是承租人根据合同向其房东支付的费用,以使用所出租的财产(Halsbury's Laws of England,第 4 条) Edition Reissue, Butterworths, London 1994, Ch 27(1) 'Landlord and tenant') 如果处所作为寄宿房运营,则出现的问题是,该处所的一部分的占用者是租户还是有居住许可证的寄宿者最终这是一个事实问题,取决于所涉及的所有情况 相关因素包括占用人是否有权独占占有 (Radaich v Smith (1959) 101 CLR 209)、所有者保留的控制程度以及业主提供的任何服务,例如房间清洁、膳食供应、床单供应和共用设施(Appah v Parncliffe Investments Ltd [1964] 1 All ER 838;Marchant v Charters [1977] 3 All ER 918) n 这个例如,寄宿公寓提供的服务相对重要,包括: • 房间清洁、一般维护和管理服务(每天大约 3 到 4 小时); • 偶尔通宵安保; • 公共区域,如电视室、独立厨房、浴室、独立洗衣房和游廊休闲区; • 停车场 此外,在寄宿公寓的平均逗留时间相对较短(4 至 6 周),纳税人支付所有水电费 纳税人通过在寄宿公寓中保留对房屋的很大程度的控制权每天住几个小时,有时甚至是晚上 签订的安排表明,入住寄宿公寓的人没有独占房间的权利,而只有占用房间的权利。这些事实表明,纳税人和住在寄宿公寓的人不是租赁协议下的房东。因此,所得收入不是“租金”,因此 1997 年 ITAA 除外条款的第 152-40(4)(e) 段不适用。房子是根据 ITAA 1997 第 152-40 节的积极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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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感谢 Mikeif 寄宿房不一定吸引 cgt,然后我学到了一些深刻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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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迈克, whi le 你很顺利,你能帮助解释企业家的税收抵免吗?如果你的营业额低于 $75k pa,那么你就可以得到一个独特的 25% 的应纳税额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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