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想问我问题的最简单方法是使用以下场景 a) Bob 以 20 万美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处房产(贷款为 16 万美元) b) Bob 在其中居住了 2 年,然后搬出并搬入mate 搬出去时,他将 P+I 的贷款再融资给 IO,并且还获得了 LOC 的任何闲置股权(以备不时之需) 在此过程中,银行告诉他,他们已将他的财产重新估价为 24 万美元,因此将贷出最多192,000 美元,没有 LMI c) 8 年后 Bob 以 600,000 美元的价格出售该房产 在这种情况下,Bob 出于税收目的而获得的资本收益是多少 如果在搬出 6 年后,他的房产价值为 500,000 美元,这是否会改变情况 我想我的问题的症结是,如果一个人搬出 PPOR 并且在 6 年内不出售,是他们搬出时的 CG 还是 6 年标记 如果是第一种情况,那么银行估值可以吗用作向 ATO 提供价格上涨并因此降低 CGT 的“证据” 如果没有,估价师可以追溯估值吗 谢谢对于任何帮助 poy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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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和他的伴侣搬进来并且仍然将房产归类为他的PPOR,他将不必支付C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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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ATO指南到CGT 2007:如果Bob 与他的伴侣一起租房(没有购买另一个 PPoR),并且从该地方产生收入到他出售它的时间不到六年,那么应付的 CGT 将为零,但是如果超过六年,他将承担 CGT 这将是 600-240 360,减去 180K 美元的 50% CGT 这将添加到 Bob 在销售当年的收入中 例如,如果 Bob 在 30% 的税级中,则将有 54 美元k 应付的 CGT 如果 Bob 在六年期限之前搬进住所,然后再次出租,这将消除 CGT 注意,而且当 Bob 为贷款再融资时,只有 16 万美元(或贷款中剩下的任何东西)将被征税deductible 重要的是这笔贷款的目的,而不是新的 LOC 我的意见;我不是会计师寻求独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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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完全同意(但话又说回来,我也不是会计师)我认为 CG 将是 $600k - $200k $400k 该物业租用8 年中有 6 年,所以 75% 的时间因此应税收益为 $400k x 075 $300k 然后应用 50% 的折扣,所以 $150k 我不相信银行估值是有效的 我的理解只是总收益按它是出租物业的金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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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我很确定我明白这一点,所以你相信即使鲍勃没有,银行的 240 的估值也可以作为证据被 ATO 接受如果不是,并且 bob 没有估值报告,他是否被迫使用 20 万美元的原始价格,或者他能否对他搬出时的价格做出另一个“知情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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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有趣的是 ATO 网站确实说(谢谢 yo yo ma),这表明正确的价值使用将在 $240k 附近 但是 ATO 网站似乎没有提供任何指导您第一次使用它来产生收入时确定市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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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阅读它时,你错过了好消息 您可以应用 6 年缺席规则(如果在 1996 年 8 月 20 日之后出租)和 s118-192 市值同时提升,即如果在出售前缺席超过 6 年,那么您使用 6 年的市值到期日 - 不是搬出日期 - 它不是追溯性的 在最初 6 年租用时,您仍然可以获得 MR 豁免 干杯,R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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