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对外国投资的想法很好奇我正在考虑投资一个外国投资计划,出于税收目的,该计划属于外国投资基金规则(“FIF”)根据FIF,拥有超过50美元的个人k 投资必须为任何(已实现或未实现的)年度收益纳税 我的问题是,如果我要通过家庭信托向 FIF 投资 20 万美元,如何看待税收待遇 可以将未实现的年度收益分配给受益人还是可以忽略分配直到实现收益 感谢对此 MCM 的任何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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