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都可以就以下内容提供明确的确认:我和妻子搬出以我的名义(然后成为 IP)的 PPOR;我们搬入 Wifes IP(以她的名义) 问题是,鉴于我对妻子的财产没有所有权,我是否可以继续将我的财产作为主要住所 阅读 ATO 网站上的一些私人裁决,似乎表明我们必须: 1- 提名第二处房产作为我们的 PPOR 并在此期间申请 100% 豁免或 2 - 可以分别对这两个房产进行单独提名并在此期间申请 50% 豁免 任何想法赞赏罗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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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你们每个人都拥有一个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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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1997 年法令第 118170 条 配偶有不同的主要住所 (1) 如果在一段时间内,一个住所是您的主要住所,而另一个住所是您的主要住所您的配偶(永久分居且与您分开居住的配偶除外),您和您的配偶必须: (a) 选择其中一个住宅作为双方在此期间的主要住所; (b) 指定不同的住宅作为您在此期间的主要住宅 (2) 如果您指定不同的住宅作为您在此期间的主要住宅,您根据第 (3) 和 (4) (3) 款拆分豁免如果您在此期间对您选择的住宅的权益不超过该住宅总权益的一半,则该住宅在此期间被视为您的主要住宅 否则,该住宅被视为您的主要住宅(4) 如果您的配偶在您配偶选择的住所中的权益在此期间不超过该住所总权益的一半,则该住所被视为您配偶在此期间的主要住所期间 否则,该住宅将被视为您配偶在该期间的一半的主要住所 示例:您和您的配偶作为共同租户共同拥有一栋联排别墅 您和您的配偶还拥有一栋海滨别墅作为租户通常,您的权益为 30%,您的配偶的权益为 70% 从 1999 年 7 月 1 日起,您主要住在联排别墅,而您的配偶主要住在海滨别墅 2000 年 7 月 1 日,您和您的配偶处置两处住宅 期间 1 1999 年 7 月至 2000 年 6 月 30 日,您指定联排别墅作为您的主要住所,而您的配偶指定海滨别墅 联排别墅在此期间被视为您的主要住所 海滨别墅在此期间的一半期间被视为您配偶的主要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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